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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2024年各级法院知产白皮书梳理总结审判新动向(三)!

发布于 2025-08-14 14:01 阅读(

  

道方图说|2024年各级法院知产白皮书梳理总结审判新动向(三)(图1)

  默里·西·克拉克、拜欧泽尔有限公司、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陆某东、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4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三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本案侵权行为中仅有商标侵权可在满足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条件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余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案虽然因多项侵权形态相互交织,互有包含,无法单独准确区分出商标侵权部分的获利,但因此就商标侵权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尚不充分,也无法充分体现对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的价值导向,故就商标侵权部分单独适用惩罚性赔偿。

  结合被诉标识使用情形,最终按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占比各半在总侵权获利中予以区分,据此计算得出赔偿总额5184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已超出权利人赔偿损失5000万元的诉请。

  综上,浙江高院于2024年12月31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南京某公司、陆某东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5000万元。

  精准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规则,有效填补了相关法律实践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类案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为进一步规范跨境贸易经营、维护相关行业市场秩序提供了行为指引。

  【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某服饰店、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法院2024年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七】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宜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计算赔偿基数。结合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各自在知名度、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本案侵权行为的可比性、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通常的权利使用费标准、侵权产品的款式及销量等因素的不同情况,进行精细化对比分析,对不同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了差异化计算,分别确定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在此基础上,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将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为1倍。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典型案例。推进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精细化计算,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题中之义。本案在参考以往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基于保护客体和侵权行为的区别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同时,本案判决了高额的赔偿金额,依法准确、合理惩处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探索。

  【北京科某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徐某生、德州大某农公司、青岛大某农保健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青岛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生在对“大北农”商标知名度明知的情况下,成立多个以“大北农”为字号的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以侵权为业,并在原告多次通知及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规模巨大,侵权主观故意极其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因被告拒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资料,法院以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单月发布的侵权商品发货数量×侵权商品平均单价×侵权持续时间×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得出被告侵权获利超过1100万元,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根据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协调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对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且能查明侵权获利的被告,坚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案件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责罚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和从重打击侵权源头的价值取向,表明了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

  【法国某公司诉郑某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2024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二】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龙等各被告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生产-在各个网络平台上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环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大量宣传销售,共同构成商标侵权。郑某龙等主观恶意明显,属故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向财付通平台、淘宝平台、支付宝调取的多个网络店铺销售数据显示,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2894万余元,故判决郑某龙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法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8万元。

  针对知名商标遭遇的家族式制假贩假侵权困局,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各侵权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抽丝剥茧发掘侵权人之间的紧密关联关系,认定其通过“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分工合作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知名国际品牌的合法权益行为。

  人民法院以调查取证的方式,查实侵权人多个网络店铺的销售金额,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对侵权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秉承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更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彰显了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自信与司法智慧。

  首例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新类型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部分还涉及到AI(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技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为支持全面创新、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首例案例对于律师今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参考作用,本文从中筛选出7个法院共18个典型案例,供大家深入学习和研究。

  1、在全国首例涉及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本案首次阐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对权益主体和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据效力,并通过合理准确界定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回应了理论和实践的关切,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对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在涉“巴曲酶注射液”全国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行政纠纷案(北京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四)

  本案首次对涉案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及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的评估方法等问题作出明确认定,为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对同类型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此外,本案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应聚焦集中本身引发的竞争问题”的认定,增强了外资对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透明化的信心。

  3、全国首例仿制药企业起诉的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北京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九)

  本案明确了仿制药企业依据2021年新修订施行的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确认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诉的受理条件,为类案审理提供重要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审理规则体系。

  同时,九游app入口对仿制药注册申请过程中变更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予以认可,为仿制药依法依规获得注册提供司法保障,有助于提升药品可及性,增进社会福祉。

  4、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1、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案件(2024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六,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三)

  近年来,热门游戏上线前遭“剧透”现象频发多发,成为游戏行业一大痼疾,严重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影响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判决从游戏测试版本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创意、权利人定期更新游戏版本已形成特色经营模式、游戏角色及场景等系权利人的核心资产等角度,将未公开的游戏测试版本内容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对打击游戏“剧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数据“一键搬家”行为的行政处罚案(2024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九)

  法院认为,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

  本案系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民事和行政交叉的典型案例,行政案件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数据“一键搬家”行为的行政处罚案。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准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

  两案判决(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民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也有助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共同打造江苏数字经济“法治引擎”新高地。

  1、全国首例提出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并从技术路径入手认定其法律性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广东法院2024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二)

  本案也是全国首例就云存储平台是否对用户分享文件采取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裁判标准的案件。本案关于云存储“秒传式离线下载”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以及云存储平台对于用户分享的文件必须采取足以达到“两预防一阻止”标准的裁判规则,对整个云存储行业的发展以及云存储行业与版权行业的关系构建影响深远,对推动网络空间数字经济合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既警示企业需加强技术合规体系建设,也彰显司法对新兴产业包容审慎的裁判智慧,为技术创新保留了必要空间。

  1、四川首例将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件(2024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工智能语音助手“小爱同学”经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与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

  本案通过查明权利人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权利人语音指令相似的指令,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清扫了“搭便车”“傍名牌”的发展障碍,明晰创新市场商业道德底线。

  1、重庆首例商业诋毁纠纷诉中行为保全禁令案(重庆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九)

  本案系对操纵“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作出行为保全禁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网络水军”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准确分析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依法适用行为保全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为金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本案充分体现行为保全制度的事先救济预防损害功能,对惩戒网络黑灰产业链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起到积极的示范效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生态秩序,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2、重庆首例人工智能商品名称权益保护案(本案入选重庆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十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将“文心一言”用于AI命名,具有区分该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AI属于新领域、新技术,相关公众关注程度高,“文心一言”名称发布后迅速被大量互联网媒体报道,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可以认定“文心一言”在某甲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确定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某甲科技公司在后注册使用包含“文心一言”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有力打击了将人工智能名称恶意“抢注”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行为,最大程度保护了人工智能研发成果权益,对互联网环境下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1、全国首例涉百科词条数据竞争案件(2024年海淀法院十件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维护百科平台数据经营者通过大量投入获取的竞争利益,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规制了数据搬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为平台公开数据集合的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也进一步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收集和积累平台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数据价值的高效发挥和数据红利的全民共享提供司法保障。

  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被告,在其具备相应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的情形下,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进一步屏蔽侵权信息传播的措施,系属必要措施的范畴。

  但需要注意的是,预防侵权措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高的注意要求和技术要求,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型、所具备的技术能力、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以及对用户权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应当采取,从而更合理地平衡权利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3、妥善处理首例涉热播剧署名纠纷“诉前禁令”,并在24小时内促成双方达成行为保全和解,为原著作者实现高效维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亦就本案纠纷的后续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4、审理的在线教育平台在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系北京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审理的涉“泡泡玛特”美术作品侵权纠纷案系海淀法院首次尝试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及倍数的典型案例,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1、全国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件(杭州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本案是全国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件,判决充分尊重数据产品的使用和价值规律,关切数据开发企业的保护需求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深入阐释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就有限公开的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深入研判和严密论证,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回应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关切,为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全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案件(2024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之二)

  本案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和具体被诉行为,明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输出内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法律边界。

  同时,本案还在清晰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关系的基础上,对被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具体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进行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评价,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给予了AI技术创新足够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好地促进人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法律指引。

  本案还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3、全国法院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预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4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之八)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