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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

发布于 2025-08-22 19:28 阅读(

  本文探讨临时许可的性质以及争议。笔者的观点是临时许可超出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6.1条所承诺的范围,就算能够促进息讼止戈,也并未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1)

  2025年6月25日,英国法院在三星诉中兴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中再次作出宣示性判决,认为在英国高等法院将要裁决费率的情况下,一个善意许可人在该案的情况下应当给与被许可人临时许可。1这一判决再次将英国法院创设的临时许可制度推向争议的风口浪尖。临时许可的主要作用是给实施人一个现有合同抗辩,用于抵抗在其他国家的禁令风险,特别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德国、巴西等高效且视为对专利权人有利的法域。

  自英国法院在Unwired Planet2诉华为案中确定英国法院对全球费率案件有管辖权以来,英国法院利用普通法下的宣示性判决的灵活性创建了不少机制,利用法院可实施的压力促使双方尽快解决纠纷。这些司法实践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持续不断的背景下积极探索新的平衡点,但也引发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义务范围、司法管辖权竞争等问题的激烈讨论。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目前所作出的“临时许可”判决,并非是通过英国法院判决命令双方当事人签订临时许可,而是作出认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善意谈判的宣示性判决。一旦判决生效,中兴需要面临的选择是:(一)接受英国法院的建议,给与三星临时许可,让三星可基于合同为抗辩理由终止其他国家的诉讼;或者(二)拒绝给与,继续在其他国家诉讼,但在英国会被认为是非善意的许可人,并有风险在三星对中兴提起的标准必要侵权诉讼中被认为是交叉许可的非善意被许可人,因而面临英国的禁令。这可能与国内学界与司法界目前的认识有重大区别,我们后文会有进一步比较说明。

  就该判决,中兴可以上诉,但是在不久前的松下诉小米案3和联想诉爱立信案4中,英国上诉法院均支持了实施人的临时许可宣示性判决的要求,而且阐明这个机制并不纯属个案适用,要推翻一审判决可谓不易。本文探讨临时许可的性质以及争议。笔者的观点是临时许可超出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6.1条所承诺的范围,就算能够促进息讼止戈,也并未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1)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3)

  1.1 所谓的“临时许可”申请,并非是通过英国法院判决命令双方当事人签订临时许可,而是认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善意谈判的一份宣示性判决。

  第一个作出临时许可宣示性判决的是松下诉小米案。在该案中,松下和小米均已同意按照英国法院最终裁决的FRAND许可条件签订许可,但是同时松下在其他法域的侵权禁令诉讼也一直在进行中。因此,小米向法院提出了如下临时许可的请求:

  (2)在双方均同意由英国法院对最终FRAND许可条件进行裁决并据此达成全球FRAND许可的前提下,确认一个处于松下当前处境的善意许可人,在等待英国法院就其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最终裁定符合FRAND的许可条件期间,会同意与小米达成临时许可。

  临时许可一旦签订,即具有合同的效力,实施人可以此为依据,在其他平行诉讼中向法院证明其已缴纳临时支付金并获得许可使用权,从而有效避免禁令的执行。英国法院明确认可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不强制权利人签订许可,因此临时许可本质上属于声明性质的救济措施。权利人有权拒绝签订临时许可,但这种拒绝可能带来不利后果:英国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权利人继续寻求禁令的行为缺乏善意,使其在后续审判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然而,这也不代表实施人在其他法域(如德国或者UPC)就一定会被认为是善意。假设实施人在向英国法院寻求确认符合FRAND的全球费率之前存在多年拖延行为,这些法院有可能还是认为该实施人是非善意的,并就其认定最终裁决是否授予禁令。

  临时许可制度在英国的兴起后,国内有声音呼吁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引入类似做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作为法律基础。但其实这些主张误解了英国法院声明“临时许可”的本质特征。在英国法律制度下作出的临时许可宣示性判决并没有强制性,申请人目前都是实施人,主要是针对截止最终许可签订日前两者之间的许可状态。相比之下,我国的“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临时措施。如果是专利权人在侵权案件中申请临时许可,实施人还是可以选择不签署,很难要求实施人必须签约付款。如果是实施人申请,就更加难以适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是旨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者使得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而设置的。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多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紧急需求。但是在标准必要案件中,实施人才是履行支付义务的一方,专利权人才是追讨赔偿的一方,很难以此强制专利权人接受部分费用而放弃在其他国家诉讼的权利。

  1.2英国法院在判定是否作出临时许可声明主要考虑三个因素:(1)被请求方是否违反了善意义务;(2)该声明是否能发挥有益作用;以及(3)是否违反国际礼让原则。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4)

  虽然上述案件具体事实有区别,但英国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均认为,FRAND许可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与其他普通专利不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最终救济就是获得经济性回报。因此禁令的唯一作用就是保障专利权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性回报。只要实施人表现出真实意愿按照FRAND许可条件获得许可,则善意专利权人不应再继续寻求或者实施禁令。在实施人一方已经作出了愿意接受英国法院最终认定的FRAND许可条件约束并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已经能够保证能得到全部FRAND许可费和对过往销售的利息。因为如果实施人不支付许可费,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英国法院强制要求实施人执行其对法院的承诺。因此在等待英国法院裁决出最终全球FRAND条件前,一个善意的专利权人会同意实施人提出临时许可的建议。而英国法院之所以认定相关案件的专利权人不同意在此期间达成临时许可违反了ETSI规定的善意义务,是因为其认为专利权人希望能够继续通过在其他法域寻求禁令或者重复诉讼,从而获得比英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更高的许可费,或者最起码是避免英国法院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的风险。

  在三个临时许可的案件中,英国法院均认为临时许可的声明能够促使专利权人重新思考其立场。虽然专利权人表示会拒绝给与临时许可,英国法院认为,当判决公开谴责专利权人违反善意谈判义务时,被谴责的一方很难继续坚持该行为。

  在三个临时许可的案件中,英国法院均认为作出临时许可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如果专利权人愿意接受临时许可,那么这实际促进了国际礼让。因为其他法域的法院不需要再继续浪费司法资源去审理这些纠纷。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拒绝,则其他国家法院依然可以在其各自的诉讼程序中评价专利权人的行为,包括它在英国诉讼中拒绝临时许可的行为,并最终判定是否支持专利权人所寻求的救济。

  1.3英国法院并未强制阻止专利权人可以针对非善意的被许可方寻求禁令救济。

  在三星诉中兴案中,Mellor法官认可专利权人有必要通过禁令去促使非善意的被许可方接受法院认定的FRAND许可条件。5

  在联想诉爱立信案中,Arnold法官也肯定了:(a)爱立信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他国家法院行使他们的专利权。只是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禁令救济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b)联想已经承诺按照英国法院确定的FRAND交叉许可条件签订许可,基于该承诺能被执行,Arnold法官认为在当下所谓反向劫持行为不再持续,因此爱立信继续在其他法域寻求禁令救济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6

  可见,临时许可制度相对于禁诉令更为温和。英国法院并未强制阻止专利权人在其他法域行使专利权,也未否认针对非善意的被许可方,特别是持续反向劫持行为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1)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3)

  在最新作出的三星诉中兴案临时许可判决中,Mellor法官认为英国临时许可制度产生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在多个国家进行重复诉讼浪费资源,使得所有的争议都最终聚焦在解决全球FRAND许可条件这一件事情上。7然而,英国法院所创设的临时许可的制度也产生了诸多争论。

  松下诉小米案的一审法官Mr Justice Leech并不认可专利权人在ETSI IPR政策下有义务给与临时许可。Mr Justice Leech认为专利权人与ETSI之间的合约并不限制其向德国法院请求禁令,而小米要求临时许可的唯一目的就是阻挡德国的程序。

  此外在该案中,英国上诉法院的Philips法官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他并不支持作出小米要求的临时许可宣示性判决。而他所列的第一个原因,就是他认为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并没有要求专利权人有达成临时许可的义务:

  “虽然松下根据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作出了按照FRAND许可条件进行许可的一个不可撤销的承诺……但是松下并未承诺在FRAND许可条件悬而未决的时候会授予一个临时许可,而且这个临时许可的条件还很可能与基于本案相关证据所裁决出来的最终的许可条件具有显著的差别。毫无疑问,松下向ETSI所作出的承诺赋予其在谈判和/或裁决确定FRAND许可条件时有善意义务。但是我无法据此得出其在此过程中具有达成临时许可的义务。因此[小米]所请求的宣示性判决通过适当的分析,在我看来是不合适的。”8

  2025年7月14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区法院第七民事庭的主审法官Dr. Schön在其审理的中兴三星系列案中发布了一份详细的FRAND指南。其中对于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机制,Dr. Schon认为: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订立临时许可获得临时使用专利的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的实施人有权要求专利权人同意必须授予其一项临时许可。9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既然英国法院认可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源于其对ETSI的承诺,该善意义务的范围就应当分析究竟专利权人的承诺内容,以及究竟放弃了什么权利,是否如上诉法庭所言,权利人救济的唯一的目的就只能是经济补偿。ETSI的IPR政策估计业内人士都耳熟能详了,为了方便再次摘录如下,现今有效的版本是从1994年版延续至今:

  6.1当与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有关的标准必要知识产权引起ETSI的注意时,ETSI总干事应立即要求所有者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表明其准备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的条款和条件,基于该知识产权授予不可撤销的许可。

  这一政策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在1993年, ETSI曾作出过设定累积许可费率上限、强制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让专利权人放弃寻求禁令而只要求金钱赔偿的救济等建议。但这些建议遭到很多企业包括苹果, AT&T,以及IBM和摩托罗拉(后被联想收购)的强烈反对。苹果特别致信ETSI表示1993年草稿版本严重偏离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IBM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这些公司认为,对专利权的过度限制是不可接受的,甚至威胁要退出标准组织。10正是由于这些反对的声音,才有了1994年版的6.1条。因此,断定专利权人认可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最终目的只能是经济赔偿,是与这个政策的形成历史相违背的。事实上,专利权人并没有放弃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在6.1条下,专利权人有义务预备给与一个符合FRAND条件的许可,这通常被解读为给与一个符合FRAND条款的要约,这样实施标准的企业就有途径通过善意谈判获得专利授权。

  专利的排他性是保护创新最重要的手段。诺贝尔经济学家KEN ARROW在1982年就提出过疑问:为何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获得的利润远低于销售包含该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利润?在2012年,ARROW教授还是得出同样的结论。笔者认为这源于知识产权尽管是私权,但由于其无形加公开的属性,必须依赖公权力去保护。这在市场经济下让创新者相对企业家天然处于不利的位置。专利权的核心是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排他性权利,而司法保护的强度对于专利权的经济价值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损害赔偿缺乏足够的惩罚性,受制于司法制度和证据规则的严谨性,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无法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可能会在权衡成本效益后选择侵权。因此,对禁令权的任何限制都应当非常谨慎,除非专利权人明确放弃,或涉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或被视为权利滥用而需要反垄断法规制。

  对于利用各种不合理的原因压低价格、拖延谈判、作出虚假陈述的实施人而言,只要专利权人尽了努力完成合理谈判义务,给与合理要约,就不应该被视为违反对于ETSI的承诺,有权按正常专利权去相应的国家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禁令。恶意实施人会在禁令迫在眉睫时候才改变态度,专利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宽恕,但是不能把权利人的妥协变成理所当然,而且权利人没有义务把定价权交给法院,更不用说由长期拖延拒绝获得许可的实施人选择的法院。实施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他们可以选择接受专利权人的合理报价,或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证明自己的市场竞争地位相对于其他获得许可的企业受到了不公平的损害。最起码,有过错的一方在“悔改”后也应该和对方讨论,共同选择一个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去解决问题。对于全球费率这样关键的问题,最起码也应该先要求双方修正谈判行为或者要约之中有任何不妥之处,回归理性谈判。

  尽管临时许可作为宣告性救济没有强制性,英国法院认为临时宣示性判决的作用就在于可能能够促使专利权人一方重新思考其立场。在TESLA对AVANCI一案中,Arnold法官同样认为让法院去确认专利池的许可项目的具体许可条件能够发挥有益作用,因为专利池运营者的立场很可能会被法院的认定影响。一旦英国法院声明许可费用不符合FRAND原则,专利池很大可能会更改许可费率,而旗下的参与成员也很可能会同意。11但是上诉法院的PHILLIPS法官和WHIPPLE法官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们认为专利池的设立是专利权人为了提高许可效率,是一个额外的选项而并非义务。最后,英国上诉法院以2比1接受了AVANCI的管辖权异议。

  (1) 临时许可只是对专利权人行为的评判,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忽视这份判决,则无法强迫双方达成临时许可。就像Mellor法官在三星诉中兴案里预估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临时许可,又不能自行和解,最终有可能出现英国法院和重庆法院各自分别作出全球FRAND交叉许可的裁决。在理想状<九游体育官方平台a href=http://www.yzeyc.com target=_blank>九游体育官方平台况下,英国法院和重庆法院裁决的全球FRAND许可条件会是一致的。但现实中两个程序被采纳的证据未必能够完全一致,因此极有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分别认定的许可条件会有差别。这样英国法院希望通过临时许可制度达到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目的似乎也成为了一纸空谈。

  (2) 即使达成临时许可,它的作用也是过渡性质的,并不能影响英国法院确认最终的FRAND许可条款,也不影响英国法院对过往销售利息的认定。以松下诉小米案为例,英国法院支持临时许可的宣示性判决是在2024年的10月3日作出的,临时许可的许可期限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英国法院当时已经确定FRAND审理会在2024年的10月下旬进行,并且预期2024年底就会就最终的全球FRAND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届时英国法院所认定的最终许可条件将会取代临时许可,因此又要根据最终确定的条款重新计算需要支付的金额和对其他条款进行调整,只会徒增当事人的工作量。

  ARNOLD法官在联想诉爱立信一案的判决第14、15段也认识到,确认之诉的实际用途取决于判决结果能否被双方接受。法官特别指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实施人更愿意先审理FRAND问题……这种趋势很可能源于近期专利法院裁定的费率往往更接近实施人的要约而非权利人的要约。”这一观察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是否正是因为英国法院判定的费率相对较低,且英国法院愿意对抗巴西、哥伦比亚、德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裁定,才导致实施人对英国法院趋之若鹜?如果这是事实,为何专利权人要被强迫接受英国法院裁决的费率呢?专利权人有权在FRAND许可费率的区间内授权许可,而并非一定要按照该区间的最低费率进行许可。

  英国法院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判决不确定性的问题。以交互数字诉联想案为例,英国上诉法院最终裁定的费率为0.3美元(该费率是一审裁决出的费率的两倍),但法院承认这并非一个精确数字,仅是估计值,且未明确说明采用了何种估算方法。更令人担忧的是,在Optis诉苹果案中,英国法院一审和二审对同一专利包的费率判决相差10倍之多,而且与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就同一专利包里的部分专利所裁决出的费率相比差距相当大。面对这种高度不确定性,一个理性的专利权人应该完全有理由拒绝接受这种司法定价干预并选择其他法域进行费率裁决?而临时许可制度的推出是否完全剥夺了权利人正当合法地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而强制推行司法定价?

  而在前面提到的德国慕尼黑第一区法院审理的三星中兴系列案中,主审法官Dr. Schön也认为:“从客观的角度而言,如果当事人是真的有意愿达成许可,其实根本不需要先达成一个临时许可。在一审程序期间的9到10个月的时间里,当事人双方就可以进行谈判,并且有足够的时间能够让双方达成最终的许可。如果许可费的差异是当事人未能达成许可协议的唯一原因,很难理解继续拖延会对问题的解决带来什么独特的见解。最起码,专利的实施人方应当解释清楚为何需要延迟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证明这样的延迟是合理的。”12

  Dr. Schön在上述案件中还认为,当实施人建议将双方之间的许可争议交给一个中立机构去解决时,这个中立机构的任务不是去为当事人双方裁定FRAND许可费率是什么,而是去评价专利权人的许可报价是否符合FRAND。在他看来,FRAND许可费率并非一个固定费率,而是一个范围,而且这个范围必须是由当事人双方谈判出来的。13

  值得思考的是,在法院未裁定费率的过去20年间,英国和德国之间的平行诉讼一直存在,但市场发展并未因此受阻,专利权人也并未普遍滥用禁令权利。这一事实表明,市场机制在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上可能比司法干预更为有效。通信科技、产品互联互通的核心在于合作共赢,在市场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商业问题应当尽可能交由市场参与者自行决策,只有市场认可的费率才能真正平衡双方利益。

  当一个判决导致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对其评价截然不同时,这往往意味着判决可能偏袒了一方。如果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无法完全避免,至少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选择空间,而非强制接受可能存在偏颇的司法裁决。这种平衡既尊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为司法干预留下了适当空间,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体系。

  在松下诉小米案中,Philips法官不支持临时许可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他认为该宣示性判决的目的和作用只能是对其他国家法院所处理的松下的侵权诉讼产生影响,而这引起了“司法霸权主义”的担忧。“司法霸权”一词源自Floyd法官在Teva UK Ltd诉Novartis AG14一案的形容。在该案中英国法院认为不应该单纯为了影响海外判决而给与声明。英国法院的功能并不是给与意见去影响其他国家在其权限范围内处理本国法律事务。

  而国际礼让这个问题到了联想诉爱立信案中则更为突出。在这个案件中,爱立信是先选择在美国EDNC和ITC提起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并且爱立信也从未承诺接受英国法院最终确定的FRAND交叉许可条件的约束。在英国上诉法院作出临时许可的宣示性判决后,爱立信并没有授予联想临时许可。相反,爱立信选择直接向英国最高院递交其上诉状,而主张英国上诉法院的宣示性判决违反国际礼让原则是爱立信的首要上诉理由15:

  爱立信认为,英国法院在未考虑爱立信作出的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原则的情况下,错误地作出了爱立信继续在其他法域寻求禁令救济违反善意义务的认定。在爱立信率先对联想提起的一个ITC案件中,该案件已经进行过了质证,进程比英国的案件要快。根据美国ITC进行337调查的相关程序,对于复杂的案件,ITC有权请求美国不正当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出具意见,但OUII的意见对于ITC以及负责裁决337案件的法官没有约束力。OUII参与了上述爱立信针对联想发起的337调查案件的证据听证会,并就是否授予爱立信要求的禁令发表了意见。该意见认为通过对比相关的可比协议可以认定爱立信2023年10月报价并没有任何恶意,其5G报价落入FRAND的范围,其4G报价也与其向其他公司接受的许可条件水平一致。如果的意见被ITC接受,那么联想可以选择接受爱立信的许可报价而免受禁令的困扰。而英国的诉讼要想确定最终的许可条件则还可能耗时多年,因为确定双方FRAND交叉许可条件还需要对爱立信与摩托罗拉2011年签订的许可合同的范围进行确认,而这个平行诉讼在英国开庭的时间安排在2026年以前是不太可能的。

  英国最高院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中认同,要达到ETSI知识产权政策所追求的专利权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有必要保障一国法院作出禁令的可能性。因此爱立信认为其通过ITC禁令寻求解决双方争议并不违背上述原则。英国法院临时许可的做法其实是认为英国法院的裁决要优于美国的司法裁决方式,因此英国案件的判决应当优先。这就是司法霸权主义的体现。

  同时爱立信还认为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会导致将法院确定的FRAND许可条件与当事人谈判达成的许可条件分等级,造成认为法院确定的FRAND许可条件优于当事人谈判达成的FRAND许可条件的错误结论。而这样做最终导致的后果除了加重法院审理FRAND争议案件的负担,同时也不适当地鼓励了专利反向劫持行为。

  因此,爱立信认为其先于联想在美国法院和ITC进行起诉是合法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英国法院仅仅是因为自己能够解决问题,就认定一个理性的善意的许可人应当把其他案件都停下来。这样的一个结论本身就充满着司法帝国主义的意味。

  在三星诉中兴案中,三星请求英国法院裁决全球FRAND交叉许可条件,而中兴则在四天以后在重庆法院起诉请求全球费率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作出了临时许可的提议(即使中兴不认同其负有作出临时许可的义务),但双方提议的主要分歧就是中兴要求临时许可的条款要按照重庆法院裁决的最终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调整,而三星要求按照英国法院裁决的最终全球许可条件调整。对此Mellor法官认为,在英国法院受理双方全球许可争议在先且对全球许可条件的裁决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中兴通过在其他法域提起禁令救济诉讼的方式迫使三星接受重庆法院裁决的行为不值得鼓励,因为会变相鼓励当事人“选择法院”(forum shopping)。

  可是正如Arnold法官在联想诉爱立信案件中所指出的,在现行的ETSI知识产权政策下,选择法院这个现象不可避免。16三星会选择在英国法院起诉裁决全球费率也不能排除是其“选择法院”,甚至是因为“临时许可”而选择法院的结果。虽然Mellor法官一再强调其不会干涉重庆法院对全球许可费率案件的管辖,但还是认为中兴不接受全部由英国法院解决双方的许可纠纷就不是在英国法下的善意许可人,这无疑不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慕尼黑法院三星中兴系列案件的平行诉讼当中,主审法官Dr. Schön也对管辖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虽然英国法院在其三星诉中兴的临时许可宣示性判决中认为可能会出现就同一个争议各国法院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但他认为只要各国法院尊重各国的司法边界,这种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各国法院对同样的事实出现不同的认定是各国司法主权的表现,应该受到其他国家法院的尊重。Dr Schön还指出,虽然英国案件的被告中兴并未被要求一定要授予临时许可,但是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宣示性判决实际上给被告施加了压力。他认为涉案的当事人均不位于英国,而英国也不是涉案当事人唯一特定的销售地或生产地,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特别明显的客观理由证明费率必须由英国法院进行裁决,更没有理由为了遵守英国法院宣告性判决的认定,而让中兴放弃其他国际专利体系中行之有效的专利维权方式(例如放弃德国法院或UPC管辖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Dr Schön注意到了英国法院在其判决中强调了对其他国家法院的独立性的尊重,但他也提醒一些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某些司法措施的申请有可能影响一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司法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17

  Dr. Schön还认为,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国家法院寻求裁决许可费率的时候,并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就寻求费率裁定这件事情达成合意。当事人一方面寻求法院确定许可条款,另一方面寻求禁令救济,也不能被视为自相矛盾的行为。因为在他看来,全球许可的裁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1)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3)

  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案件频发,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分别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增加自己在许可谈判中的筹码的大背景下,英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通过临时许可的宣示性判决试图推动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是英国的临时许可制度在实践中所引发的关于司法管辖权的争夺、对国际礼让原则的挑战等问题不容忽视。在联想诉爱立信案中,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制度并没能定纷止争,最终还是以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告终。确实,真诚善意的谈判或者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也许才是那个真正能够避免禁令和重复诉讼,使得当事人聚焦到解决全球FRAND许可条款分歧的一个高效选择。

  这篇文章对英国法院“临时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实践争议进行了深入剖析,兼具专业性与批判性,值得从以下三方面点评: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9)

  文章紧扣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历史原意与司法实践冲突,指出英国法院通过“宣示性判决”变相创设了ETSI未规定的“临时许可义务”,可能超出承诺范围。这一论点建立在扎实的史料基础上(如1993年草案被否的立法背景),揭示了政策文本与司法扩张之间的张力。同时,文章通过对比德国慕尼黑法院Dr. Schön的立场,凸显了国际司法分歧,强化了论证的客观性。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9)

  司法霸权风险:英国法院试图通过“善意”认定影响他国禁令裁决,涉嫌侵蚀他国司法主权。这些批判结合具体案例(如联想诉爱立信案中ITC与英国程序的冲突),使论证更具说服力。

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判决是否误解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承诺含义?(图9)

  文章未止步于批判,而是提出市场化替代路径:强调FRAND费率应通过谈判形成区间而非司法强制;倡导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联想案最终走向仲裁)。这种回归商业本质的提议,与欧盟委员会近期呼吁的“无禁令压力谈判”形成呼应,体现了对产业实践的深刻理解。

  改进空间:若能补充数据说明临时许可对许可费率的实际影响(如是否导致费率系统性偏低),或可进一步增强批判力度。但总体而言,本文以清晰的逻辑链和丰富的判例援引,为SEP领域司法干预边界之争提供了宝贵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