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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习]法考客观题(202587)!
发布于 2025-08-07 12:27 阅读()
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对于横向垄断行为达成并实施后,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反垄断法》第56条),A项正确。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作为“线人”,举报有功,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反垄断法》第56条),B项正确。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垄断法》第60条),C项正确。
甲、乙、丙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后果极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垄断法》第67条),D项正确。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项考查“借名买房”中的救济途径,关键词为“可直接”和“可向”。该项错误率最高。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依通常救济而言,利害关系人(本题中为刘某)往往先进行私力救济,即向记名产权人(本题中为张某)请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张某同意更正,则问题通过私力救济得以解决。如张某不同意,则利害关系人才会寻求公力救济(或去法院起诉或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因此,刘某并非“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确认物权请求权,关键词为“可向”和“确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此可知,刘某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即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更正登记的条件,关键词为“可依据”和“判决”。如法院最终确认刘某为所有权人,九游app入口该判决则证明“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变更登记。故D项正确,当选。
文字解析【只有债券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除非存款、债券、投资、国家财产不受限制】
A项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系形成权(形成诉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故A项正确,当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除斥期间,主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权利人必须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将消灭。这种期间通常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在这个期间内,权利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权利就会消灭。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等形成权即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存续期限是一年,这个期限被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一种固定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规则。在这个期间内,如果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就会消灭。具体来说,撤销权应在以下时间内行使:
B项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既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亦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关键词为“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系基于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按份共有制度,关键词为“分割”。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据此可知,该权利并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项正确,当选。
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上述法条可知,关于税款的未缴或者少缴之后的追征期限和是否需要追征及加收滞纳金,关键看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在哪一方。若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则可以在三年内要求补缴且不要求支付滞纳金;若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失误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追征期间原则上是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年,且可以同时要求追征滞纳金。若因为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骗税等故意行为而导致的少缴或未缴税款,此时追征期限没有限制且可以同时追征滞纳金。
本题中,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因为企业的计算失误而导致未缴税款,因此,追征的期限原则上是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5年,且既可以追征未缴税款同时还可以追征滞纳金。
因此,A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纳税人故意少缴、未缴的情况,显然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B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D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此条是2013年进行修订的,根据修订后的法条内容,取消“经税务机关认可”程序,由此可知,A项错误。
该法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知,B项正确。
该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由此可知,C项正确。
该法第29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D项正确。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首先,原告诉讼请求仅仅是解除婚姻关系,而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违反处分原则;同时,解除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事实基础,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是以财产状况和子女生活状况为事实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只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事实提出主张,而法院却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财产状况和子女生活状况为事实依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超出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才为民事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2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者自认的事实,应当作为裁判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收集一般以当事人提出;;综上,辩论原则针对的是事实。超出当事人请求的主张,违法的是处分原则】A、B选项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不能直接改判。究其原因,在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自然没有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只经过一次审理,违背两审终审制度,故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做法违背两审终审制度,故C选项当选。本题中与回避制度无关。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共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发明申请专利。另外,《民法典》第86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本题中,乙不同意申请专利但是并没有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因此甲、丙不得擅自将该合作技术申请专利,A选项说法正确;B、C、D选项说法错误。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项中的关键词为“之间”和“对甲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2008年10月1日,乙(让与人)将债权让与丙(受让人),即在二者间产生内部效力。故A项正确,当选。同时,同月15日“通知”(该关键词表明产生外部效力)甲(债务人),则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产生外部效力。故B项正确,当选。
C项中的关键词为“主张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债务人)的债权(2009年1月1日到期)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转让债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因此,甲不可以向丙主张抵销【前提是主动债券已经到期】50万元。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中的关键词为“继续有效”。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该关键词表明未经丁书面同意,债权转让后,丁将免责)乙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让后,但“未告知”(该关键词表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丁。因此,丁将免责。故D项错误,不当选。【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善意取得须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用一个口诀来表述即“卖方一个,买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卖方一个”代表卖方身上有一个要件即卖方“无权处分”(题目关键词为擅自、未经;注意: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买方俩”代表买方身上有两个要件即主客观相结合,买方主观上要善意且无重大过失(题目关键词为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买方客观上要支付合理对价(题目关键词为时价、市价;注意:排除赠与、遗赠等无偿情形);“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代表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C项中,乙“明知”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说明乙主观上并非善意,乙不得善意取得该自行车。换言之,甲可以追回该自行车。故C项正确,当选。
D项中,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说明乙客观上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乙不得善意取得。换言之,甲可以追回该自行车。故D项正确,当选。
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而言,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均可以善意取得。动产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对于占有脱离物即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A项中,自行车为遗失物;B项中,自行车为盗赃物;乙均不得善意取得。换言之,甲可以追回该自行车。故A、B项正确,当选。
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A项中,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就是说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本题中制造同样产品的白云公司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与黑土公司的专利方法不相同的证明责任。所以B项正确。
《专利法》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种情况在专利法上被称为现有技术抗辩,白云公司只要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就不构成对黑土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法院没有义务告之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被控侵权人并非必须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故C项错误。
《专利法》第7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D项错误。
D项的赔偿额是新修订后的《专利法》所调整的。所以,考生每年都要关注最新立法动态,这些都极容易成为当年的考试重点。
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长期的供货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债权不能转让但未办理登记。后甲公司和丙保理公司签订了12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务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丙保理公司向甲公司给付了100万元。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供货事实不存在,系二者虚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供货事实不存在,但是,乙公司仍应当对丙保理公司承担责任
本题综合考查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合同相对性原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C项考查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关键词为“无效”。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本题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甲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乙公司之间的供货事实不存在,但是,保理人丙公司不知情,因此,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应收账款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丙公司,即乙公司仍应当向丙保理公司承担责任。故A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合同相对性原理,关键词为“不得对抗”。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欲发生外部效力需以登记公示为前提。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约定债权不能转让的内部约定未办理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外部约束力。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关键词为“只能”。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本题中,甲公司和丙保理公司签订了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即纯粹的债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将120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丙保理公司,作为新债权人的保理人丙公司依法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乙公司主张120万元本金及利息而非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故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承担一般保证。九游app入口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丙属于一般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故A项正确。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乙银行不得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故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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