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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于 2026-05-12 09:11 阅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本批案例具有较强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2025年5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江苏省启东市某两家企业涉嫌使用侵犯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换热器。接报后,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启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组建专案组,从外围取证入手,先后两次联合企业打假人员赴南通启东市,在启东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协助下,查获当事人销售给客户的侵权板式换热器26台,涉案货值金额达58万余元。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制作标有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设备铭牌,并将铭牌贴附于其采购的无铭牌板式换热器上,冒充某国际品牌换热器销售给启东市某两家企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设备的行为,涉案金额巨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6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目前,当事人负责人杜某已被依法审查起诉。受当事人委托,伪造、擅自制造标注某国际品牌商标标识设备铭牌的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
面对涉外企业异地维权诉求,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启动政企协作快速响应机制,依托长三角执法协作机制,联动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发力,高效推进维权进程,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本案成功实现对生产销售端及侵权铭牌印制商的全链条精准打击,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的坚定决心。办案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将服务企业摆在突出位置,对本土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有求必应。该案的查办,有力维护了国际品牌的合法权益,以务实行动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为营造我市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2024年11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胀锁密封连接聚乙烯缠绕实壁排水管的产品合格证标识的专利号信息与实际结构和产品不相符。市市场监管局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使用环节进行追溯,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排水管并无ZL5.9专利标注的技术特征,但其在合格证标注上述专利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排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的成功案例。面对现场“零查获”产品已跨省流通的困境,市市场监管局利用长三角跨区域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优势,主动跨前一步,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实现线索共享、证据互认、执法联动,通过从销售端和使用端的联合追溯,完整还原了违法链条,有力打破了地域壁垒,彰显了协同合力。本案深层的警示意义在于“拥有专利不等于可以随意标注”,专利不是万能的“标签”,专利标识的使用必须严格对应产品的技术特征,否则即便是“用自己的专利”,也难逃法律的惩处。该案的查处,对于引导企业正确认识、规范使用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应。
2024年12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涉嫌侵权LV、COACH、MCM及GUCCI等国际一线个。其中带有“LV”图样的面料1293卷,制作上述产品的滚筒24个,含商标46067300个。经权利人鉴定,上述面料及滚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面料金额巨大,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线索,抓捕多名制假嫌疑人,捣毁制售假MCM成品箱包窝点及出口售假LV、GUCCI成品箱包的渠道。目前,当事人负责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侵权面料被制成成品流入市场后,预计将对相关品牌方造成总计逾4亿元的经济损失,严重冲击了正品市场的秩序,对权利人的商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双重损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托日常巡查中敏锐锁定的线索,通过高效的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联动,成功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实现对上下游犯罪链条的全要素、全环节打击。此案的有力查办,不仅斩断了非法利益链条,更对侵权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及王某、张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奔驰4S店反映,其前员工王某、张某、李某在离职后入职当事人公司,涉嫌泄露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当事人默许王某、张某、李某三人违反与奔驰4S店的保密约定,使用奔驰4S店客户信息清单招揽客户侵犯奔驰4S店的商业秘密。另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头标注“奔驰专修”,施工单、结账单使用“图片 1.png”,员工工装使用“图片 2.png”,公司年会使用“图片 2.png”“Mercedes-Benz”,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2025年10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张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对王某、张某、李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面对涉案金额认定难、违法所得核算复杂的现实困境,该案运用电子数据取证等方式,比对工单、采购、财务等数据,科学界定违法事实、合理运用裁量标准,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可复制的经验模板,凸显了执法效能的全面提升。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与商标专用权的复合型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领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处罚+指导”双轨机制,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对涉案企业开展靶向式合规帮扶,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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