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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涛 王元博 吴方静从法院最新案例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三个要点!

发布于 2026-01-31 14: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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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涛 王元博 吴方静从法院最新案例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三个要点(图1)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新案速递”栏目发文《申请专利违反诚信原则时专利权属纠纷的处理》,该文涉及一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件【(2023)最高法知民终638号,以下简称“2023-638号案”】,审理结果出乎各方意料,直接颠覆了涉案专利申请的基础。

  一审法院沿袭传统审理思路,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对诉争专利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因此判定双方共有。具体理由为:诉争专利申请采用极某公司(一审被告)拥有的两个新酶与邦某公司(一审原告)拥有的细胞裂解液或菌体重悬液进行生物转化技术相结合,故邦某公司、极某公司均对诉争专利申请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诉争专利申请权应由对其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邦某公司、极某公司共有。

  然而,二审出现了根本性逆转,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纠结于权利的归属,而是直击专利申请的根本——发明创造的真实性。法院认为:被请求确认权属的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而是编造、虚构实验数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涉及的所谓发明创造权益不具备任何合法性基础,任何人均不得因此获益,自然也无必要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确认权属。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对于诉争专利申请不应确定权属,邦某公司(一审原告)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极某公司(一审被告)亦不应对诉争专利申请享有权益。

  二审判决书认定发明创造的事实基础是虚构的,在案证据表明诉争专利申请并非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具体理由有二:

  第一,经五发明人到庭分别就本案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五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说明极某公司并未实际完成诉争专利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实验,相关实验数据系极某公司编造。各方当事人对自极某公司成立至诉争专利申请日该公司并无实验条件,以及邦某公司与极某公司在诉争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均未曾用两个新酶进行实验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可以确认诉争专利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实验过程及数据系编造。

  第二,诉争专利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全部内容均以两个新酶为基础,其全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亦均包括使用两个新酶的技术方案,而无论是邦某公司还是极某公司在诉争专利申请日前均未实际使用两个新酶进行实验。由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且诉争专利申请涉及生物制药领域,技术效果的验证有赖于实验数据,故在诉争专利申请全部具体实施方式均未经实验验证的情况下,诉争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全部内容均缺乏合法性基础。而且,由于专利申请过程中亦不能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或以克服原申请文件的固有缺陷为目的补充实验数据,故诉争专利申请不具有成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显然,无论邦某公司(一审原告),还是极某公司(一审被告),均未预料到这一结果,这个结局不是任何一方想要的。

  这一判决意味着,无论是主张权利的原告,还是被诉的被告,都因专利申请本身的不诚信而无法从中获益,凸显了司法对科研诚信的底线坚守。

  2023-638号案中,各方当事人并未主动请求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也未涉及。一审法院按照传统的审理思路聚焦于诉争专利应归一方独有还是多方共有。但二审法院跳出了“确认权利归谁”的传统框架,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专利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从源头上否定了权利的合法性,从而无需分析诉争专利到底应归哪一方所有。这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由此作出更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

  同样的立场早已体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中。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将细则第十一条(诚实信用条款)增列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配套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节(“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明确规定,细则第十一条属于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专利权的取得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议组可以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后会频频亮剑,积极干预,所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权利人”以后可就要当心了。英美法有“洁手原则”(the Principle of Clean Hand),我国有诚实信用原则,谁都不能以自己的不法行为主张权利和获益。

  2021年之前,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门条款。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除了强调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外,更是要求“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2023年修订的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将细则第十一条增列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2023-638号案中,诉争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5月28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0年6月1日)之前,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2010年2月1日)之后、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2024年1月20日)之前。鉴于此,法院认为,“本案原则上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和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但二审判决书话锋一转:虽然本案适用的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尚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诉争专利申请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据此,专利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在其申请和行使阶段,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况且,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有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规定亦体现了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未明确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影响本院依据诚信原则审理本案。

  虽然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诉争专利申请时的民法总则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二审法院将当时的民法总则第七条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结合,最终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审理,认定专利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此前,202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应恪守诚信原则》,此文涉及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上诉案件【(2022)最高法知行终472号,以下简称“2022-472号案”】。虽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并未规定诚信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认为,违反诚信原则,骗取布图设计专有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一下法院的说理:

  诚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其取得、行使和处分,均应当符合诚信原则;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应同样适用。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领域,对于须经行政授权或登记才能取得的知识产权,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的行为亦规定了诚信要求;对于严重违反诚信,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应给予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将违反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作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尽管2001年起施行的布图设计条例没有相应明文规定诚信原则,但相关法律精神和要求是一致的,即当事人申请登记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亦应遵循诚信要求,并应对其违反诚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638号案中以申请日为标准选择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民法总则第七条,但在2022-472号案中没有选择适用申请日时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是直接引用了纠纷当时的民法典、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两案虽在援引法律路径上略有差异,但殊途同归,彰显了诚信原则的基础性地位。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新细则将违反诚信原则明确列为无效理由,随之而来的是,实践中产生了新规能否“溯及既往”清算之前专利申请的讨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诚实信用原则宣告专利权无效首案发布后,表达了可以“溯及既往”清算之前专利申请的立场。魏征老师于2025年3月13日在知产前沿发文《专利确权程序中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思考——以第583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研究案例》,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也不应优先适用细则第11条”。对此,笔者于2025年3月18日在知产前沿撰文《也谈新细则第11条无效宣告专利第一案中的法条竞合——兼与魏征老师商榷》回应,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束缚。

  专利权人无锡某公司可能注意到了上述观点纷争,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希望引起法官的共鸣。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京73行初17426号】,在列明新细则第十一条和过渡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后,明确指出:

  在过渡办法已经明确,对于已授权专利,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宣告其无效的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适用本案法律适用之情形。

  该立场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638号案及2022-472号案中的精神一脉相承。诚信原则作为贯穿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原则,其适用不应被“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束缚。

  目前尚不知道无锡某公司是否提起了上诉,但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做出论断。

  从上述最高院2023-638号案来看,即使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没有明文规定诚信原则,也不影响法院依职权根据民法总则适用诚信原则;从上述最高院2022-472号案来看,即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日时施行的布图设计条例没有明文规定诚信原则,也不影响法院依职权根据民法典适用诚信原则。这表明,诚信原则的适用,不会因特定部门法的立法空白而退位。由此可推知,在新专利法施行日(2020年6月1日)或新细则施行日(2024年1月20日)之后,诚信原则更不可能囿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裹足不前。“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通常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逻辑规则,并不构成对诚信原则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限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传递的信号很清晰地表明,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如新细则及其过渡办法明确允许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此无用武之地。

  从上述三份法院判决来看,诚信原则并非为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特定知识产权法律所独有,而是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中皆应贯彻适用。即使当时施行的部门法无明文规定,但在上位法中有依据,就可以适用。无论是专利申请时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裁判时的《民法典》,亦或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于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其目的均是为了维护基本的法律秩序与诚信底线号案虽然是一个权属纠纷案件,但判决书已经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尽管目前涉案专利申请尚在审查过程中,但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很可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驳回该申请。

  “不诚信,无以立。”只有建立在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之上的知识产权,才具备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性基础。缺乏真实创新活动基础的“专利”,即使已经开花结果,也不具备合法性基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法为其创设豁免空间。

  知产前沿于2025年1月13日发布《制造业首例涉SEP“专利埋伏”案!最高法终审认定:参与国标制定却未披露标准必要专利,事后维权构成权利滥用》一文,该文基于一起涉及电缆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侵权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685号,以下简称“2023-2685号案”】。

  2023-2685号案中,专利权人最初在参与31840号国家标准(2015)制定的编制过程中,未依照相关规定披露其拥有的涉案专利信息,亦未作出许可声明。但之后,其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0月26日在填写该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时却填写了涉案专利,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其中“必要权利要求”中列明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原告在诉讼中,又主张涉案专利不属于31840号国家标准(2015)的标准必要专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详细的技术比对,认定被告生产的电缆技术方案已实际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技术落入保护范围,必须审查原告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因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时存在“隐瞒专利”的恶意不作为,其维权主张缺乏正当性,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1、它是“尚方宝剑”,而非被动条款,裁判机关可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适用;

  2、它是“上位原则”,是贯通民事、行政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律精神,其适用不以部门法有无明文规定为前提;

  3、它是“穿透性准绳”,在遏制弄虚作假获取权利的行为时,其效力穿透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时间性限制。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积极适用,旨在从根本上规范并重塑专利申请秩序,遏制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取权利的行为,为我国创新制度的健康发展筑牢诚信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