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7-88109788
河北法院发布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于 2025-08-05 16:12 阅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种业企业发展,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23年和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7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了近两年来河北法院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体现出如下司法导向:
强化侵权行为实质认定,严格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济麦22”案中确立“实际用途”标准,揭示了以销售收获材料为名行繁殖之实的侵权行为本质;在“石新633”案中从“主体性质、种植目的、规模、合法来源”四要素严格限定“农民自繁自用”免责范围。“伟科702”案明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出借生产资质、委托加工”的委托方构成侵权,不同主体在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过程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应当认定有关主体构成共同侵权。
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破解品种维权障碍。“烟薯25”案直接依据“被诉品种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繁殖材料属性,简化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天赐麦1号”案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侵权关键证据,实现行政司法证据高效衔接。“强硕68”案确立“种子包装信息作为生产来源初步证据”规则,明确生产者对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强化刑事制裁,筑牢种业安全法治防线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认定张某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严厉打击种业领域犯罪行为。
强化协同保护,构建全链条保护大格局。“天赐麦1号”案中,法院采纳了行政机关固定的侵权证据,降低了品种权人的取证难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实处。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平台发布的销售、许诺销售视频,可以认定赵县某农资门市存在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天赐麦1号”的行为,侵害了河北某农业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赵县某农资门市辩称其种植的“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系作为普通粮食销售和自家承包地种植使用,并非生产、繁殖后作为小麦种子出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可以确定其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事实。法院认定赵县某农资门市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赵县某农资门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赵县某农资门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本案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品种权人在发现其植物新品种被侵权后,可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和向法院起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维权,在行政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并固定了侵权证据后,再向法院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从而降低了品种权人的取证难度,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实处,更有利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原告河南某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苑公司)诉称:原告为某玉米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权人,被告河北某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南公司)、河北某垚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垚公司)、河北某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道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某玉米种子。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与某玉米品种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被告的以上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恶劣,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某苑公司系“伟科702”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权在有效期内,某苑公司依法享有的品种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东苑派出所将其查扣的本案被诉侵权物“永玉66”玉米种子送至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被诉侵权物“永玉66”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永玉66”不同,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伟科702”差异位点数为“0”,二者极近似或相同。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东苑派出所提供的对某道公司业务员张某某的《询问笔录》、某南公司出具的委托某垚公司在其赵县加工厂加工分装玉米杂交种的《授权委托书》、某南公司委托某道公司销售“永玉66”种子的《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查扣物品包装袋及物品清单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某南公司委托被告某垚公司加工涉案侵权物“永玉66”玉米种子,并由被告某道公司进行对外销售。
三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实施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某苑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被告某垚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对相关案外人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各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某禾农场”是被告某垚公司与相关案外人建立的种子加工厂,某垚公司允许相关案外人使用其生产资质进行种子加工行为,该行为已持续多年,因此被告某垚公司对相关案外人使用其资质属明知,应对相应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某垚公司提出是案外人擅自使用其资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某道公司提出其未实际销售涉案侵权种子,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其实际参与了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本案被告某垚公司将其生产资质出借给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案外人,委托其代加工,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同主体在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过程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应当认定有关主体构成共同侵权。人民法院依据事实认定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并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烟薯25”是由原告山东省某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市农科院)培育的甘薯新品种,2019年1月3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原告发现被告南宫市某皓商贸部(以下简称某皓商贸部)的侵权行为后,进行证据保全。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被告销售案涉烟薯25红薯苗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包括被告在“抖音”APP销售烟薯的图片及被告关于涉案薯苗发货的物流信息、被告快递的外观、快递详情单以及快递内的商品外观、取样封存的过程以及封存后的状况进行拍照等。被告在抖音平台以“保线”等言词进行宣传售卖,原告某农科院认为被告存在种植、繁育、销售、许诺销售原告品种权红薯苗的行为,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种苗进行灭活性处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合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中,被告某皓商贸部在其网络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时宣称该品种为“烟薯25号红薯苗”,与涉案授权品种“烟薯25”名称相同,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涉案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应对侵权种苗进行灭活性处理。综合考虑本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种类、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原告维权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是依据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侵权的典型案例。对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案属于对司法解释的合理运用,简化案件事实认定过程,有效破解了实践中存在的维权难题。
某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是“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将享有的“济麦22”品种的排他性独占权授予山东某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研公司”)。王某强经营销售的小麦种子涉嫌侵犯“济麦22”小麦品种权,山东某研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其从王某强处购买“济麦22”小麦种子的全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及抽样封存,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小麦种子与对照样品“济麦22”经用42对引物进行比对,未检测出位点差异。
山东某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强立即停止侵害“济麦22”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提出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6,114.20元,合计526,114.20元。王某强辩称,其并非主动实施案涉侵权行为,系引诱所致。其系农民,并非农资产品经营者,案涉“济麦22号”小麦一直仅作为粮食出售,并非作为种子出售,不构成侵权。其将自繁自用的“济麦22号”小麦粮食作为“济麦22号”种子出售,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在刑事案件中已经退赔了山东某研公司的全部损失。且其违法所得数额较低,并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强在其销售的案涉被诉侵权小麦种子白皮包装袋上书写有“济麦22”字样,案涉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山东某研公司授权的“济麦22”品种相同,可以推定王某强销售的小麦种子属于山东某研公司授权品种“济麦22”的繁殖材料,且山东某研公司向王某强购买案涉小麦种子时明确告知其用于种植行为。王某强的实际用途是以生产、繁殖授权品种为目的,其生产的规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其并非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使用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符合“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应综合考虑侵权时间、规模、范围等因素,结合本案事实,考虑王某强将被诉侵权小麦种子卖给山东某研公司,出售单价的价格较为合理,王某强并非以销售种子为业,山东某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王某强获利或自己受损巨大,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强侵权情节已经达到了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严重程度,故对山东某研公司要求王某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王某强侵权行为的性质;案涉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数量及价格;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王某强已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等因素。且考虑到王某强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短、过错程度不高、经营规模较小等因素,判决王某强立即停止侵害“济麦22”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赔偿山东某研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合计7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王某强主动向山东某研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本案以“实际用途”为核心标准,判断销售繁殖材料是否构成侵权。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仅限于直接销售繁殖材料,还包括以收获材料名义进行实际繁殖的行为。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济麦22”小麦籽既是收获材料,也是繁殖材料,销售者虽抗辩其销售的是收获材料,但实际目的被用于繁殖材料,应认定构成侵权。通过明确“实际用途”为核心判断标准,严格保护繁殖材料销售环节,鼓励育种投入,以此强化对品种权人的充分保护。
原告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系“石新633”普通小麦品种的品种权人,定州市某丰种子门市部(以下简称定州某门市部)繁殖销售的“原种633”涉嫌侵犯原告的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河北某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其从定州某门市部购买“原种633”小麦种子的全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及抽样封存,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小麦种子与对照样品“石新633”通过42对引物,采用毛细管电泳方法进行检测,与标准样品比较未能检测出位点差异。河北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对库存侵权小麦种子进行灭活处理,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被告定州某门市部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于2014年在定州市清风店镇某村承包土地160余亩,主要种植小麦、玉米。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经人介绍到保定望都购买过一次633小麦种,共2000斤。被告本意是作为自用种子用于秋后试种,后经计算,所购买的种子在自己剩余的地块上只能播种1940斤,富余出60斤,便将这60斤种子放在门市部上,被告的店员为了不浪费种子,将其转卖给他人,故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被告本意上并非是为了侵占市场,且仅售卖一次,故不应承担经济赔偿。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河北某公司享有的“石新633”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案证据可知,被告定州某门市部销售的633小麦种子与河北某公司的“石新633”品种相同。定州某门市部主张其系农民自繁自用的种植行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分析如下:对被告的行为究竟属于繁殖行为还是种植行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首先,从主体性质来看,被告并非单纯在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围内经营的农民,而是承包了160余亩土地的种植大户,同时被告也同时在销售被诉侵权种子;其次,从行为目的来看,被告的种植行为并非单纯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而是为了通过销售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商业目的;第三,从行为规模来看,被告的种植规模较大,其自认购买了2000斤被诉侵权种子,且承包了160余亩土地用于种植,以上种植规模明显超出了个人或家庭的正常需要范围,且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生产繁殖的意图和能力;第四,从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来看,定州某门市部无法提供其种植材料的合法来源,无法证明是从品种权人或其授权的主体处获得。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已超出“自繁自用”的免责范围,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侵害了金博士公司的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种植和销售规模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定州某门市部赔偿河北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6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以农民自繁自用的认定为核心争议,为准确认定被告的行为究竟属于繁殖行为还是种植行为提供参考依据。第一,被告的主体性质,是属于在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围内经营的农民,还是有一定生产销售能力的行为主体;其次,行为目的,考虑被告的种植行为是单纯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还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第三,行为规模,看被告的种植规模是否明显超出了个人或家庭的正常需要范围,且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生产繁殖的意图和能力;第四,合法来源,被告是否可以提供其种植材料的合法来源,从而证明是从品种权人或其授权的主体处获得。通过以上因素,为准确区分自繁自用与侵权行为提供考量角度,从而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强化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
2014年3月1日,农业部授权品种名称“强硕6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衣某龙。截至提起诉讼时植物新品种尚处于保护期内。2022年1月10日,衣某龙授权营口市某昌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市某昌公司)对我国境内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仿冒、假冒“强硕68”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假维权;同日,衣某龙与营口市某昌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营口市某昌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显示,其有权经营“强硕68”玉米种子。2024年4月10日,原告营口市某昌公司通过公证在抚宁区李某经销处购买了四袋包装名称为“龍玉2022”的玉米种子,通过包装名称“龍玉2022”玉米种子外包装背面右下角二维码进行扫描,扫描显示界面为“您所查询的是辽宁省朝阳某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某农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请放心购买!”显示内容包括信息:品种名称为兴农99、生产经营者为朝阳某农公司以及产品识别码、地址等信息,原告认为朝阳某农公司套包“强硕68”品种并销售和抚宁区李某经销处销售的行为,朝阳某农公司披露“兴农99”转让给秦皇岛某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某邦公司)进行销售,故原告申请追加秦皇岛某邦公司为被告。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朝阳某农公司、秦皇岛某邦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朝阳某农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扫描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的二维码亦显示生产经营者为朝阳某农公司及“您所查询的是辽宁省朝阳某农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请放心购买”等信息,上述信息均明确指向朝阳某农公司,因种子包装中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系识别种子来源的主要依据,故可初步认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由朝阳某农公司生产、销售这一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朝阳某农公司辩称的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包装上二维码扫描后显示的信息不符合编码规定、未在朝阳某农公司处查获到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等,均不足以推翻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为朝阳某农公司生产、销售的高度可能性。且经当庭询问,朝阳某农公司明确表示未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主张的案外人冒用其公司名称生产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故其有关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并非其生产、销售的抗辩,理据不足。
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种的案例,作为种子销售者和生产者对于种子的来源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做到销售和生产的种子生产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或者对销售种子的来源能够做出合理说明,提供出售方信息、购买发票、支付记录等材料,可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持有稳定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
甘肃省张掖市某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煌公司”),自2017年至2022年受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土公司)委托,为某土公司生产沃玉3号杂交玉米种。沃玉3号玉米种(母本M51×父本VK22-4)系某土公司选育品种,2013年7月2日通过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获得品种审定证书。某土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分别以VK22和M51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于2021年12月30日被授予VK22和M51植物新品种权。沃玉3号亲本繁殖材料系某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某土公司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制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守则,某土公司与某煌公司每年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九游体育约定某煌公司对沃玉3号制种亲本材料附有保密和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留、私繁、赠与、出售等。2021年,被告人某煌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科,违反与某土公司的合同约定,对外销售沃土3号亲本930公斤给崔某鹏,崔某鹏将这些亲本交由新疆的范某峰种植,范某峰将生产出的134200公斤沃玉3号玉米种交由崔某鹏回收并销售。经邯郸光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因张某科违反约定出售沃玉3号亲本,给沃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9725.24元。
经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鉴定:1.某土公司主张的密点1“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2.某土公司主张的密点2“沃玉3号”母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3.某土公司主张的密点3“沃玉3号”田间制种父母本去杂、去分离株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科取得某土公司谅解。
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和母本繁殖材料是某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科违反保密义务,出售某土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某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沃玉3号亲本不是商业秘密的辩护意见,经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鉴定,鉴定意见:1.某土公司主张的密点1“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2.某土公司主张的密点2“沃玉3号”母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证实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和母本繁殖材料是某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宗馥莉你危险了,境外要拿你当抹黑素材 哇哈哈继承案件已经不是你一个人的事了##娃哈哈宗馥莉 #宗馥莉
大哥在网上买的玉米种子,长了四米多高,网友:高产不高产不知道,高是真的高
实探印乐大师任20年方丈的白马寺:基本无商业元素,每天免费供应60余桶水,游客在茶舍大排长龙
浙大院士团队新发现:不粘锅涂层产生的微塑料会损害男性生育力,并提出新型修复疗法!
被收39%高关税 瑞士联邦主席:特朗普在最后通线岁男孩哭诉被冤枉跳楼坠亡 物业及3个孩子被判赔60万
被收39%高关税 瑞士联邦主席:特朗普在最后通线岁男孩哭诉被冤枉跳楼坠亡 物业及3个孩子被判赔60万
《编码物候》展览开幕 北京时代美术馆以科学艺术解读数字与生物交织的宇宙节律
努比亚Z80 Ultra浮出水面:1.5K无孔屏再升级,远摄续航双突破
苹果超薄新机iPhone 17 Air电池外观曝光,厚度仅2.49毫米!
小米16 Ultra影像配置曝光:连续光变+1英寸主摄,或下放至Pro版
新闻资讯
-
河北法院发布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 08-05
-
预审快、授权快、维权快 “快 08-04
-
吉林:保护知识产权护航创新发展 08-04
-
调查结果出炉!2024年度郑州 08-04
-
川恒股份子公司获国家知识产权局 08-04
-
浙江杭州:协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08-04
-
预审快、授权快、维权快 快 字 08-03
-
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