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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于 2026-04-30 20:01 阅读()
2025年5月,请求人武汉某公司就其“坐姿矫正器的书写板”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专利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专利文件明确保护边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主要视觉部分构成近似。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
2024年11月,商丘市虞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徐州市新沂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商丘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肤康清抑菌剂外包装所标注专利已于2022年6月因未缴年费终止。截至被查处之日,违法所得512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200元。
2025年8月,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沧州市知识产权局移交的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线索。经查,被请求人洛阳某农业科技公司抖 音账号未开通商品售卖功能,不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用于蝎子养殖。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并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2025年5月,请求人辽宁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淘 宝平台发现南阳某酒厂销售近似产品并电子存证,经辽宁省本溪市知识产权局跨区域移送至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被请求人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提供了案件第三人于2015年申请的“酒瓶(龙驹三鞭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使用合同等证据。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但与被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设计亦构成近似,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的行政裁决。
2024年11月,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经查,当事人周口市某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在官网宣称其产品拥有专利技术,该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于2019年7月终止。截至被查处之日,涉案产品未实际生产销售,违法经营额为0元。
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尉氏县某纸品商行销售侵犯“帮宝适(Pamper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尉氏县某纸品商行销售的“pannpomeor”“HaoGGIENS”“Merlleonrs”3种品牌纸尿裤、学步裤侵犯了宝洁公司“帮宝适(Pampers)”金佰利(中国)公司“好奇(HUGGIES)”花王株式会社“花王(Merries)”注册商标专用权。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纸尿裤、学步裤39包,罚款50000元。
2025年8月,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常某某在封丘县经营超市,2023年5月至6月,九游app入口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明知侯某某处销售的青汾白酒合格证生产批号后面部分被撕掉、涂掉、侧面防伪码、条形码被撕掉,仍从侯某某处购进1984箱白酒并已销售完毕。
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40元,罚款12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伪造产地产品案
2025年5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依法对河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有37个印有“BMW”商标的轮毂,4个印有“MADE IN 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轮毂。当事人未经“BMW”商标注册人宝马股份公司许可使用“BMW”商标。现场发现的4个印有“MADE IN JAPAN”字样的轮毂为当事人制造。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轮毂37个、伪造产品产地轮毂4个,罚款91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品商行销售侵犯“剑南春”“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经查,当事人湖滨区某副食品商行向消费者销售“剑南春”白酒4瓶、“五粮液”白酒6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对辨认结果无异议。九游app入口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6.8元,罚款135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纽伦堡香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纽伦堡香肠”是《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附录六“第三条第一款所指原产于欧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清单中的产品。2025年7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查,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生产标注“纽伦堡香肠”产品20件,货值金额5200元,已经销售完毕。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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