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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法评 “剧透”游戏版本前瞻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发布于 2026-03-03 14:55 阅读(

  

游戏法评 “剧透”游戏版本前瞻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图1)

  能·法治护航——2025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规则、挑战与协同进化》,同比增长7.53%,游戏用户规模达6.74亿人,同比增长0.94%,均创下了历史新高,游戏行业整体欣欣向荣。

  但与此同时,游戏前瞻“非法剧透”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成为近年来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新的痛点之一,《报告》显示,2024年全球泄密事件同比增长30%,国内代表性网络游戏公司的游戏信息类泄密案件占比超过40%。

  《徐汇区网络游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第二条也明确指出,网络游戏中的“经营信息”包括未公开研发内容、运营/版本信息等,游戏版本前瞻已明确纳入经营信息的保护范畴。

  以(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案件为例,通过对该案的全面分析进一步理解未经许可“剧透”游戏版本前瞻内容的法律责任。

  本案系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诉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涉案经营秘密为《崩坏·星穹铁道》1.6-2.2版本前瞻内容。

  2019年2月26日,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成立,该公司系案外人米哈游海渊城公司的关联公司。2023年4月25日,上海米哈游海渊城科技有限公司完成银河冒险策略游戏《崩坏·星穹铁道》游戏开发、设计。2023年4月26日,涉案游戏正式上线并在全球范围内大量宣传、推广涉案游戏。

  同日,米哈游海渊城公司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协议》授权游戏运营方即本案原告涉案游戏相关竞争性权利、大陆地区使用涉案游戏相关著作权、单独起诉维权的权利等。2023年8月14日,米哈游海渊城公司获得获得国家版权局办法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米哈游崩坏:星穹铁道游戏软件简称:崩坏:星穹铁道V1.0”。

  从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涉案游戏陆续更新1.1-2.2版本,公司借由该长线运营策略实现游戏产品的升级和优化,从而保持游戏生命力及产品活力。截至2024年3月5日,涉案游戏在TapTap、B站游戏中心等平台下载量最高达1400万次,游戏运营账号粉丝数在各平台均超300万人次,连续斩获“TGA2023年度最佳移动游戏”“GooglePlay2023年度最佳游戏”等多项荣誉。

  2023年8月21日,米哈游海渊城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必须对由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向乙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作为测试玩家先后8次参与游戏测试,期间内,被告通过自己携带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了偷录、偷摄等窃取行为,并将窃取内容保存在自有设备中。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通过QQ多次将涉案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向第三人披露。2024年2月22日,用户“流华萤萤”在百度贴吧发布涉案游戏“知更鸟”角色图片,同年4月19日,原告对此进行录屏取证。

  该案中,被告方的主要抗辩理由为“涉案游戏角色相关内容在测试前就已公开,且某某公司2对涉案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未达合理程度”, 因此原告主张之涉案“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均不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也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法院拟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经营信息”“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是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四个方面进行解答。

  首先,关于涉案信息是否为“经营信息”。一般而言,经营信息指“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长期不懈努力的创新、创造或积累所获得的信息,且对权利人开展经营往往具有核心竞争价值。”而在游戏领域,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一方面需要经营者不断创新、投入;另一方面,这些版本内容也是玩家获得愉悦体验的关键,是游戏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版本前瞻内容符合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对其予以保护。

  其次,关于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指“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一方面,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涉及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业已公开;另一方面,由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质在于保护权利人基于信息秘密性所产生的竞争优势,因此,在对涉案信息进行保护时,更要考虑对这些信息所承载的经营模式及由此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进行保护,而未公开版本前瞻内容正是游戏公司在行业内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之一。综上所属,在被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倾向于认定涉案信息具有秘密性。

  再次,关于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权利人对涉案游戏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涉案游戏在相关网络应用平台下载量较高,在社交平台粉丝量巨大并斩获诸多荣誉、奖项,足以认定该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受欢迎度,具有现实价值。并且,在游戏版本更新后,游戏相关热度、收入预估、下载量预估趋势等数据均获得大幅度提升,可见游戏版本更新也能为权利带来较大商业价值,综上所述,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最后,关于权利人是都就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方面,本案原告关联方与被告签署了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相关保密义务;另一方面,海渊城公司在测试机房内安装有大量监控摄像,并给予测试玩家存放电子设备的区域,此类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已经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的措施也与商业秘密价值成都相当,综上所述,应当认定权利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确定,而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是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且权利人需要对其采取相应得保密措施。

  因此,判断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信息应当分为四步,第一步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二步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第三步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最后,判断权利人是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前文已经提到,经营信息是指““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长期不懈努力的创新、创造或积累所获得的信息,且对权利人开展经营往往具有核心竞争价值。”因此,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经营信息的关键在于,第一,涉案信息的形成是否系权利人投入人、财、物力的结果,相关信息是否具有创新性;第二,涉案信息是都对权利人开展经营具有核心竞争价值。

  就未公开版本前瞻内容而言,其不属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典型经营信息。

  但是,一方面,在开发、设计版本前瞻信息时游戏公司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并融入了大量创新内容,例如发动公司原画师、程序员、文案、策划等主体,设计一系列新的角色立绘、大招特效等组成全新的动态游戏画面或者研究一系列新的技能数据,给玩家带来全新的游戏体验;

  另一方面,在游戏领域,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效果等要素所组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及技能数据是游戏厂商的核心竞争要素及玩家获得良好体验的关键,玩家通过观看动态游戏画面获得审美体验,通过运用技能与NPC战斗获得操作体验,凡此种种均为玩家选择开始、继续游玩一款游戏的关键;最后 , 游戏经营者通过版本更新的方式保持游戏的长期活力已然成为网络游戏产业领域的商业惯习。因此,游戏版本前瞻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保护的必要性。

  “秘密性”判断的关键在于“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 也就是说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处在一种秘密状态,不被一般人所知晓。此处的秘密具有相对性,完全不被任何人获悉的秘密并不存在,经营信息秘密性的存在要看其“是否丧失基于该信息所产生的竞争优势”。

  因此,此处的“不为公众知悉”应当指“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故,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获悉秘密内容不会使信息丧失秘密性,公检法、鉴定机构、行政机关等主体知晓涉案信息也不会使其丧失秘密性。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知更鸟”游戏角色图片、“砂金”施放终结技等证据均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7个游戏角色相关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业已公开。

  同时,由于原告主张的商业信息是此类游戏的核心组成部分,游戏公司正是通过不断的版本更新获取行业内竞争优势,并使玩家获得新的体验从而将其留存为潜在付费用户并吸引新的玩家加入,此类信息一旦公开则会严重破坏原告运营的商业模式基础,严重损害其竞争优势,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为涉案信息仍具有秘密性。

  商业价值的的判断关键要看涉案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的优势,既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而由于“价值”概念本身较为抽象,因此在游戏领域中,判断相关游戏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应当具体到相关信息是否能给游戏知名度、影响力带来提升(主要看是否能使游戏的网络讨论度上升、是否能使游戏斩获更多奖项等)以及是否能对游戏下载量、付费率、活跃度等产生显著影响。

  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方在游戏宣传方面投入了大量成本,最终取得了较高的下载量并斩获了诸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荣誉、奖项,被媒体争相报道,该游戏的知名度、商誉已经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涉案游戏版本更新后,游戏运营数据也得到了大幅提升,足以证明版本更新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涉案信息属于版本更新的重要内容,无疑也具有经济利益,存在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的判断可以结合《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区分管理或者限制来访”“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等,同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商业秘密本身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价值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就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而言,在先行版测试前,上海米哈游海渊城公司就已然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完整地约定了相关保密内容、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并且公司还在机房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并配备了存放随身电子设备的指定区域,在正常情况下已经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应当认定其采取了与商业秘密价值相当的保护措施。

  从该案中给我们可以获悉,在游戏领域,法律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涉案游戏的角色相关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还包括由此带来的竞争优势。由于版本前瞻内容隐含着游戏公司的核心竞争要素、商业模式基础、玩家获得愉快体验感的关键,一旦此类信息遭到泄露,玩家的新鲜感、游戏平衡性等均会大打折扣,导致游戏整体吸引力大大下降,竞争优势遭到严重侵害,且其形成过程与经营信息的形成过程不谋而合,法律应当将其作为经营信息进行保护。

  在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游戏信息已被公众获知的情况下,应当肯定经营信息的秘密性 。同时,通过对涉案游戏的网络讨论度、下载量、所获奖项等信息进行统计,将商业价值具体化,判断该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利益。最后再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公司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分析。

  在游戏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一般聚焦于对游戏软件本身“技术秘密”的保护,而本案判决开创性地将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作为经营信息纳入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有效规制了近年来喧嚣愈上的“剧透”泄密行为,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游戏产业从开发到发展全阶段地持续健康发展。

  [1]赵威:《企业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法理和司法认定》,载《道可特法视界》2024年7月31日。

  [2]陈泳而:《最高法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游戏“剧透”未公开角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载《广东广互律师事务所》202年4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之声】“AI”换了、游戏“剧透”......新兴领域侵权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2025年4月23日。

  [4]上海高院研究室:《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载《中国上海司法智库》2025年9月15日。九游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