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体育门户)官方网站-NineGame

真假掺卖停车牌侵权!上海专利律师解读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指南-九游体育官网
九游体育故事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027-88109788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真假掺卖停车牌侵权!上海专利律师解读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指南!

发布于 2026-01-19 19:34 阅读(

  

真假掺卖停车牌侵权!上海专利律师解读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指南(图1)

  在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专利侵权呈现出“真假掺卖”等隐蔽形态,给专利权人维权带来诸多挑战。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高某诉某某公司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就聚焦这一典型场景,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00元。作为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上海专利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结合判决书细节,从案件事实与司法判决观点两方面展开解析,为企业及个人专利维权提供参考。

  九游体育官方平台

  原告高某系专利号为ZL2019202264**.8、名称为“一种可隐藏式停车牌”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10月15日获得授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成为本案原告主张保护的核心范围。权利要求2-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号码组件的结构、数字轮与内筒的连接方式等技术特征,形成了完整的专利技术方案。

  高某授权其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公司4(曾用名某某公司3)生产涉案专利产品,通过1688平台等渠道对外销售。

  被告某某公司1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影乐车品专营店”“兰魅尔旗舰店”“霸王猫汽车用品旗舰店”三家店铺,销售多款停车牌产品。原告发现其中部分产品疑似侵犯涉案专利权,遂于2023年8月通过公证方式在上述店铺分别购买了三款规格为“隐藏+滚轮调节”“圆形滚轮+隐藏”“一键隐藏”的停车牌产品,支付价款分别为26.90元、24.90元、11.60元。

  经当庭拆封比对,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三个商品ID累计销售量达5454件,总销售额85731.41元,三款产品分别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间上架,2023年11月24日被禁售。

  被告某某公司1提出抗辩,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方面,被告股东林某曾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间,从高某授权的某某公司4处购买涉案专利产品共计7750个(其中1688平台6230个、微信渠道1520个),某某公司4还向其发送了涉案专利证书;另一方面,被告于2023年5月向案外人某某塑料制品厂购买了3件停车牌产品。

  九游体育官方平台

  被告认为,拼多多平台披露的销量数据包含了大量从原告授权主体处购入的正品,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销量极低,且涉案专利设计简单,对产品销量贡献率有限,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原告则反驳,被告的进货量无法覆盖其销售量,且公证购买的产品经比对并非授权正品,被告存在“真假掺卖”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明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需审查其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停车牌,属相同种类产品。经当庭比对,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一致,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应当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海专利律师陈军提醒,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是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专利权人在维权时应明确主张的权利要求范围,并提交清晰的技术比对说明,这是侵权认定的基础。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首先,被告股东林某从原告授权主体处购买的正品数量,虽看似高于单案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但林某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案被告公司,也将该批正品进货证据用于抗辩其他侵权案件的销量,导致两案合并后的被诉侵权产品总销量远超正品进货量;其次,被告曾向案外人某某塑料制品厂购买停车牌产品,而其在收到原告授权主体发送的专利证书后,理应知晓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却仍从非授权渠道采购同类产品,主观上存在明知侵权的故意。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满足“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两个要件,若权利人已举证证明侵权人明知或应知专利存在,則抗辩将无法获得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商品链接已被拼多多平台禁售,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仍在生产侵权产品或存有库存,故对原告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及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难以精准核算,且无明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是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创新程度相对有限;二是被告存在“真假掺卖”的侵权行为,但部分销量来自正品销售,侵权情节相对缓和;三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持续时间、销量及销售额;四是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00元。

  1. 技术比对是核心: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这是专利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工作。

  2. 合法来源抗辩的严格适用:侵权人需同时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与“主观无过错”,若权利人已举证证明侵权人知晓专利存在,則抗辩难以成立。

  3. 赔偿数额的裁量因素: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情节、销售规模、合理开支等多重因素,并非单纯以销量或销售额为依据。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陈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毕业,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近二十年,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双资质。陈军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还兼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实践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导师等职。先后荣获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品牌之星’律师”等荣誉,并入选IPR Daily “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