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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起典型判例警示:知识产权代理违规要担责!上海律师详解!
发布于 2026-01-02 01:22 阅读()
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引发的纠纷频发,涉及专利转移、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履行等多个场景。作为深耕领域多年的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现将 14 起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完整呈现,结合法律要点为大家深度解析,为企业和个人规避风险、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上诉人杨某是 “一种稀土永磁磁悬浮电机”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一审被告中某公司伪造杨某签名,委托另一上诉人环某专利所将专利权转移至自己名下。后因中某公司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且无法恢复。杨某起诉要求确认专利权归其所有,并索赔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中某公司故意侵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环某专利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二审纠正一审法律适用,认为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分别侵权,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一审判赔 15 万元综合考虑了案情,并无不当。杨某以未履行的合作协议主张 1500 万元损失,缺乏依据。
上诉人西安某公司是 “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及停车场控制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一审第三人张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西安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程序违法且专利权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尽管请求人张某的资格及代理人行为涉嫌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但这不必然导致本案无效宣告程序违法。关于实体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上诉人中山某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广州某公司 “构造” 并撰写 370 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后因大量申请被驳回、撤回及费用支付问题,双方互诉。广州某公司索要尾款,中山某公司反诉要求退款赔损。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改判。法院认定,双方在无真实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共谋编造专利申请,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基于该合同提出的本诉和反诉请求均不属于合法之债,不予支持。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海某公司是 “小小某某” 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诉人山东某技术集团在短期内连续申请注册了 16 件与 “小小某某”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海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部分改判。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被告恶意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代理机构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但认为一审酌定的 1 万元赔偿额过低,综合考虑权利人商标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及维权成本等因素,将赔偿额改判为 6 万元。
被上诉人鹿某公司是 “鹿王” 系列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上诉人叶某颖等人通过在香港设立公司,受让或注册 “达鹿王” 等近似商标,并授权国内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鹿某公司起诉主张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叶某颖为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公司为侵权工具,商标代理机构细某公司策划引导,各方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赔 100 万元综合考虑了侵权恶意、规模等因素,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艾默生公司是 “爱适易” 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诉人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移平,在近十年间跨类别抢注了数十件与 “爱适易”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艾默生公司提起诉讼。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被告的持续、批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王移平为实际控制人,被告兴浚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提供帮助,均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令停止抢注并赔偿 160 万元(含合理开支)正确。
上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被上诉人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商标驳回复审事宜。签约前,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中作出高成功率承诺,但最终复审失败。苏州某公司起诉要求退费赔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尽管合同未明文约定 “成功” 条款,但北京某公司签约前的高成功率承诺是对方订立合同的重要基础,其行为构成违约。一审综合考虑其已提供劳务并支付官费的情况,酌情判令其退还部分代理费 650 元,处理适当。
2020 年 3 月,A 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B 公司申请注册 直聘某 职聘某 商标。因代理费用存在分歧,B 公司未将商标注册证交付 A 公司。2021 年 9 月 14 日,B 公司未经 A 公司授权,擅自申请注销了 A 公司名下的 2 个涉案商标并获得核准。同年 12 月,C 公司随即申请注册该涉案商标。A 公司认为 B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宁某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1)B 公司未经授权恶意注销商标,直接导致 A 公司丧失商标专用权,构成根本性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规范;2)法定代表人宁某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与 B 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 B 公司与宁某向 A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 年 3 月,四川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时,发现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代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括 百老潭 土老洞歪嘴郎 等商标。市场监管局认为该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 3.8 万元,对负责人罚款 2 万元。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1)在案证据证明委托人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求,构成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2)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作为本地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未尽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正确,体现了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及 推波助澜 的代理机构的严格规制。
某体育科技公司系 某某特工 商标权利人,在青少儿运动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某信息技术公司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先后申请注册 16 枚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 7 枚国际分类相同。体育科技公司认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1)某信息技术公司批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影响力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正当使用意图,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某知识产权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多次为他人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该信息技术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体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6 万元。
J 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 W 公司委托注销徐某的涉案商标。W 公司提供了有 徐某 签字的委托书,但 J 公司自始至终未向徐某本人核实该授权是否真实,即办理了商标注销手续。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商标权并判令 J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 J 公司赔偿 5 万元,J 公司不服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1)涉案商标系徐某名下注册商标,徐某有权提起诉讼;2)J 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应对转交的授权委托文件是否系商标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实,但其未尽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3)办理注销手续提交的委托书上 徐某 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导致商标在权利人不知情情况下被注销,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赔偿 5 万元数额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胡某某实际经营四家销售 力魔 品牌汽车用品的淘宝店铺。被告东沛公司系 力魔 品牌中国独家总代理,开设天猫旗舰店。被告龙席公司系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公司。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东沛公司委托龙席公司检索并投诉淘宝平台内涉 力魔 品牌的低价商品链接。合作期间,龙席公司使用东沛公司授权的投诉账号,以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等名义对胡某某四家店铺发起 15 次投诉,导致店铺被扣分降权或关店。胡某某指控两被告构成恶意投诉,要求共同赔偿 53 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1)涉案投诉由龙席公司以东沛公司名义发起,东沛公司作为委托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龙席公司作为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公司,应知多次著作权投诉依据明显不充分仍接受委托,有违诚信;3)双方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就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 25 万元。二审杭州中院维持原判,认定龙席公司在第一次投诉申诉成立后仍重复投诉,结合其向店铺发送改价通知等事实,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Y 公司系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 2019 年 3 月起陆续授权 A 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以自己名义维权。A 公司调查发现,2019 年至 2023 年底,M 公司持续接受案外人委托,为他人设计并代理申请注册与 A 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代理申请注册的商标超过 60 个。A 公司认为 M 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10 万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查明,M 公司自 2021 年至 2023 年底持续多次为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代理数量超过 60 个。该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 A 公司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双方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M 公司违法代理 66 个商标的违法所得、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及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 M 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2020 年,空某公司与鸿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空某公司委托鸿某公司为其客户进行专利申请,发明人或申请人使用专利实现在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加分后,专利由鸿某公司处理。合同履行至 2021 年 1 月,空某公司共委托申请 479 项专利,支付合同款 1,155,800 元。后因部分专利申请被撤回或无效,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合同款。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鸿某公司退还 566,767.5 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1)涉案合同实质是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等方式,让客户实现积分制入户加分目的,专利申请人不属于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2)该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损害其他入户申请者利益及行政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3)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涉案合同款项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得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空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对双方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涉案行为予以处理。
上述 14 起案例涵盖多种知识产权代理纠纷类型,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提醒,代理机构需恪守法律底线,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企业和个人在选择代理服务时,应核实机构资质,警惕违规操作。若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或代理合同纠纷,可咨询专业上海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陈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毕业,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近二十年,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双资质。陈军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还兼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实践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导师等职。先后荣获律新社 “2025 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 20 佳”“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品牌之星’律师” 等荣誉,并入选 IPR Daily “2025 年中国 50 位 50 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 80 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九游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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