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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丨发现境外购物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后如何在国内进行维权?!
发布于 2025-06-08 19:54 阅读()
专利权人A于2016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件吸盘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按时缴纳年费,自专利申请后,其自行实施专利技术并将专利产品销往国内外,深得客户喜爱并取得良好的效益。
2022年初,专利权人A发现境外购物平台上销售的多款吸盘产品的结构与其专利产品基本一致,遂向我司咨询。我司经技术对比及调查后发现,该境外购物平台是美国亚马逊网站,平台经营者是国内注册的企业,我司向专利权人A提供了维权方案,建议其直接在国内进行起诉。专利权人A收到维权方案后认为,涉嫌侵权人销售的涉嫌产品发生在境外,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且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制造行为发生在国内,一而再向我司确认,能否在国内进行维权?我司向专利权人A说明了国内部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专利权人A经慎重考虑后确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2022年7月,我司在美国亚马逊网站上下单公证购买多款侵权产品,随后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答辩称,①其仅为美国亚马逊网店的代运营商,且被告的注册地为写字楼并非工厂,美国亚马逊网店的商标也并非其名下;②原告购买被诉产品的行为发生在境外,原告的证据缺乏公证认证手续,且境外发生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约束,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是美国亚马逊,美国亚马逊网站的服务器也位于美国,被诉产品是由美国亚马逊仓库直接发货至原告,网页上显示的收款方是亚马逊,否认其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我司代理人对被告的答辩进行了回应,并向法院提交了我司曾在其他法院代理的同类案件判决供法院参考。法院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原告的提交的公证可以证明原告系在国内下单购买,即可通过正常的商品流通领域购得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也是国内,故原告的公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本案应适用中国专利法。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信息页面显示卖家为被告,公司地址为被告变更前的地址,故应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虽然原告提交的最终订单详情打印页底部备注有“此订单中所有商品均由亚马逊出口销售公司(ASE)销售”,但因被诉侵权产品系原告从美国亚马逊网站下单购买,故该备注信息并不足以推翻被告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系由美国亚马逊直接销售,但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供货给亚马逊,且被告亦自认其在亚马逊平台代运营被诉产品标注的品牌的产品,另美国亚马逊平台售卖收款后每半月与被告结算一次订单款,而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页有显示被诉产品的品牌,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制造行为,其一,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贴有“MADE IN CHINA”的标签;其二,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页面显示制造商为被诉产品的商标;其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在美国注册有被诉产品的商标;其四,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家具制造;其五,被告辩称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交证据,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即,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对于可以在国内合法直接下单购买、并可直接发货到国内的境外购物平台所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国内法院一般均认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但在境外购物平台公证购买与国内购物平台公证购买相比,证据固定难度会有所增加,且更容易给被告逃避侵权责任的机会。首先,侵权主体的确定,一般从网页上难以获得经营者名称相对应的全称,境外购物平台也不会提供,权利人更加不会选择将境外购物平台列为被告进行单独起诉;其次,对所获取的证据,既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又要符合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国内外形成的证据的要求,需要代理人通过多种方式固定证据。因此,本案原告代理人从境外购物平台上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均进行了证据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符合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要求,原告依据现有证据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得到审理法院的全部支持。九游体育官网九游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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