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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相关争议及其法治化完善路径!

发布于 2026-07-17 11:35 阅读(

  

吴佩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相关争议及其法治化完善路径(图1)

  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问题涉及复杂的法益平衡和国际间产业竞争,历来为司法界、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在诸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争议中,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纠纷尤为引人关注,甚至还因此产生了中欧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近年来,我国法院充分行使管辖权,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案件进行裁判,不仅对当事人起到定分止争的积极作用,也使得我国成为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域之一。本文拟就2026年5月判决的中兴诉三星案中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5G作为数字经济产业的核心底层技术具备关键战略价值。当前我国 5G技术实力的持续提升,我国法院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的国际司法影响力也不断增强,中外企业间相关 SEP 争议持续增多。2026年5月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兴公司”)与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统称“三星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三星公司向中兴公司一次性支付2024年至2029年间的2G至5G无线通讯标准的交叉许可费,以及2019年至2023年间的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过往部分交叉许可费,共计7.31亿美元。

  中兴公司和三星公司同为全球移动通信领域主流的设备厂商与终端厂商,均持有大量2G至5G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双方曾于2021年订立《专利许可、时效中断与专利静默协议》(以下简称《2021年协议》),就专利交叉许可、专利许可费等事项作出约定。本案系《2021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新一轮全球许可谈判陷入僵局产生的纠纷。本案一审中,重庆一中院采纳并支持了中兴公司提出的许可条件。

  需要注意到的是,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全球平行诉讼十分常见。仅以本案为例,双方基于相同事实在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多个司法辖区提起平行诉讼,不同法院在诸多问题的处理上呈现出不小差异。这一现象表明该案在法律适用层面仍有可探讨之处,其中有两处尤其值得关注:一是该案中“承诺不诉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价支付问题。二是如何合理认定5G标准累积费率的问题。

  承诺不诉(Covenant not to sue,CNS)条款是专利许可中常见的一类风险分配与诉权安排条款。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021年协议》:双方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CNS期间”)互相不针对对方的许可产品主张任何许可专利,且在CNS期间,双方的许可产品均不产生任何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在协议到期后续签协议或另行签订新的专利许可协议,双方应考虑涵盖CNS期间的豁免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协议》主要处理的是2021年至2023年间所涉专利的许可和使用事项,CNS条款对许可期届满后一年内的诉权及赔偿请求权行使作出了单独约定。双方当事人还约定,“协议的解释、理解、有效性、履行及效力均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实体法管辖,且不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原则。”

  针对CNS条款的对价问题,中兴公司主张,三星公司依据《2021年协议》支付的许可费并不涵盖CNS条款期间的许可对价,故要求法院在确定新一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时重新考虑CNS期间的许可费用,在《2024年协议》中明确三星应补缴CNS期间的许可费用。三星公司则主张,双方在订立《2021 年协议》时已经考虑了CNS期间的费用,其依据《2021年协议》支付的费用已经涵盖了CNS 期间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承诺不诉条款”(CNS)并非是一项固定的法律制度,而是基于许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项特殊合同安排。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及协议约定,《2021年协议》的解释适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针对合同解释确立了缔约合意解释(第1636条)、文义解释(第1638条、第1639条)、整体解释(第1641条)在内的若干基本原则和规则。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需要以合同语言、合同整体内容为主要依据,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该条款的法律效果进行合理解释。

  CNS在国际技术许可领域是常见合同条款,比较法上对此有较为充分的经验可供参考。例如,美国专利法实践中对CNS条款存在几种常见的理解:(1)CNS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专利许可”(de facto license)。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TransCore LP v. Electronic 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1]中便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在 De Forest Radio Telephone & Telegraph Co. v. United States[2]中的表述,认为非排他性专利许可与不诉承诺在实质上均体现为专利权人给予相对方 “免于被诉的自由”(Freedom from Suit),二者差异更多是形式而非实质。(2)CNS也可能构成被控侵权人的抗辩基础,尤其是在英美衡平法中“禁反言”的规则下,若专利权人的行为使相对方合理相信其不会主张专利权,并据此产生信赖,专利权人的侵权请求可能被阻却。(3)CNS还可被作为许可协议或和解协议中的契约性不诉条款加以理解,其效力范围、存续期间及是否限制违约之诉均需依合同文本判断。AlexSam, Inc. v.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3]的裁判强调,应结合协议的具体措辞来解释CNS是否涵盖专利侵权之外的合同请求。

  归根结底,CNS并非专利法或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类型,而是一种功能性法律工具,或者说是一种交易性安排。CNS条款并不当然指向特定的某种法律效果,司法实践多对其采取功能主义解释路径,即不以条款名称或形式标签为决定依据,而是回到协议文本解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图。

  就中兴与三星的法律纠纷而言,CNS条款应着重结合《2021年协议》中“双方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CNS期间”)互相不针对对方的许可产品主张任何许可专利,且在CNS期间,双方的许可产品均不产生任何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在协议到期后续签协议或另行签订新的专利许可协议,双方应考虑涵盖 CNS 期间的豁免的价值”的合同内容来理解。笔者以为,对该条款的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从该条款的目的解释角度,该条旨在为双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即2024年全年)互相免除就专利侵权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可以设想的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2024年后不再有续签的合意,该条的法效果则十分明确,即2024年的专利许可与实施因双方均不主张法律救济而事实达成,自然也不涉及如何确认2024年的许可费对价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无救济即无权利”法理的自然延伸。

  再者,依照当然解释规则,如果在双方当事人不再有续约合意的情形下,2024年的专利实施和许可双方都不再主张权利和损害赔偿,举重以明轻,双方当事人如仍有继续合作的续约意向,一般情形下更不会意图将2024年的专利许可费纳入在内,否则有违善意缔约人的基本准则。英国平行诉讼中Meade法官对该条款作出了类似解读。Meade法官认为,CNS条款的语义清晰,表示双方明确放弃期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豁免的价值”的理解,Meade法官表示“并不创设补缴许可费的义务”。

  最后,对该条后半句进行文义解释也可得出类似结论。该条指出“如果双方在协议到期后续签协议或另行签订新的专利许可协议,双方应考虑涵盖 CNS 期间的豁免的价值”。“豁免的价值”,表示双方已明确约定豁免CNS期间的许可费用,或者已经将其纳入上一轮许可的对价中。并且,CNS作为一项有利于实施人的商业安排,有关条款使用“考虑”的字眼表明双方在商业层面保留了灵活处理这部分价值的可能性,无法作为当事人主张有关价值的依据。至于如何“考虑”,是考虑增加还是减少(或者是全部增加还是酌情增加),这些都应当由当事双方在下一轮谈判中达成具体合意,否则不宜直接产生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效果。这既是对合同自由的充分尊重,也是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然要求。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人之间专利许可谈判的核心问题,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对确定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有着重要影响。2023年12月,重庆一中院曾在“OPPO诉诺基亚案”(以下简称“在先判决”)中确定了4.341%-5.273%的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该案是我国首个FRAND全球费率判决,也是全球范围内首次确定的5G标准的累计费率。该案的判决不仅在国内影响较大,在国际上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因此,在本案中,三星公司主张本案中应充分考虑在先判决确定的5G行业累积许可费率。中兴公司则在诉讼中主张采用特征价格回归模型进行重新推算,列明保守程度逐步增加的三种情形,分别是:(1)2019年-2029年统一采用10.8%-11.6%的累积费率;(2)2019年-2029年统一采用7.8%-8.5%的累积费率;(3)2019年-2023年采用在先判决确定的4.341%-5.273%的行业累积费率,2024年-2029年采用7.8%-8.5%的行业累积费率。但即便采用最保守的情形三,也远高于在先判决确定的费率。

  此项争议的特殊之处在于,OPPO诉诺基亚案作为我国法院作出的首个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判决,其裁判与本案出自同一法院。我国不是英美判例法国家,在先案例不具有法定的法律适用效果。但是,“同案同判”是基本的法治追求,更是对司法机关维护法制统一的工作要求。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任务加以明确。近年来,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类案检索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的重要作用就是保证法律适用统一。特别是建立专门性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就是希望能够通过集中审理确保知识产权裁判尺度、标准和结论相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出,对于“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类案检索的范围包括“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需说明的是,该条是对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规定,其类案检索的司法义务并不以当事人是否提交类案或提交是否充分为前提条件,是法院在办理类案时需主动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检索到的类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裁判参考。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在推翻本院在先判决所确立的行业累积费率时,并未就两起案件中对确定行业累积费率产生关键影响的变量发生了何种改变作出说明,只是强调需进行个案确定。同一法院在仅仅两年多时间内针对 5G 标准行业累积费率先后作出数值区间差异极大的两份裁判难免引发业内对裁判尺度一致性的疑惑。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将这一结果归结于当事人的举证不利,认为“当事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在先判决确定的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已充分获得行业实践的普遍认可与采用”。

  此处衍生的问题是,从司法程序角度,在个案中对费率进行逐案确定是符合程序法要求的,该案中也不产生在先判决既判力的问题。尽管如此,对于基本事实一致的案件,应该怎样对同一法院在先判决中确定的5G标准累计费率进行评价则是另一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确定全球费率面临广泛争议的情形下,在先判决在全球范围内首次确定5G标准累计费率,九游体育不仅是为了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更是为了在具体案件中精准明确法律边界,实现实体正义。事实上,在先判决确定的累积费率已得到多个行业报告和研究的支持。例如中国信通院2026年发布的《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研究报告》指出,“2023年12月,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确定了手机行业5G标准全球累积费率,对全球5G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份报告也指出,5G行业的累积费率不宜高于4G行业累积费率。[4]在此之前我国法院确定的4G行业累积费率为3.93-5.24%。[5]有学者基于特征价格模型推算出,未来3年-10年时间内5G标准累积费率在4.30%-6.22%之间。[6]

  行业累积费率的确定并非一蹴而就,往往需要先由部分主要权利人提出有关主张,而后在全球不同法域法院判决的相互影响与互动中逐渐形成共识。在先判决为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提供了初步但极具价值的参考标准,尤其对手机、IoT、电动汽车等主要制造环节集中于中国的产业有着重要意义。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均表明这一标准已逐渐得到认可,有关共识正逐步形成。

  从共识形成的延续性角度来看,如要在新发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就不能忽视在先判决为市场和经营者起到的“稳预期”作用,从而在个案分析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由于个案的案情总有不同,法院需要在特定案件中综合事实、证据、举证责任等各种因素做出裁判。另一方面,对于同一法院时隔不久的在先判决,需要充分尊重其裁判框架和思路。在先裁判确定的全球首个费率标准,在综合相关行业报告的基础上,应推定其具有行业影响力,如要推翻在先判决,合理的举证责任更适宜是反证其不具有行业影响力。

  “同案同判”不是仅仅针对完全相同案件的处理原则,而是对基本类似的案件得到相同处理的法治期待。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全球范围内对于一国法院能否裁决全球费率具有较大争议,并因此触发了我国与欧盟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决同时涉及司法管辖权争议、国际礼让原则、专利权保护、合同自由、九游体育公平竞争等诸多法益,在承认并支持我国法院进行全球费率裁决的前提下,司法裁判更有必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国法院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普遍在技术贸易中处于技术实施方的角色,但正如2020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这表明在贸易环节,我国企业既有可能是技术实施方也有可能是技术许可方,这尤其反映在新兴的通信领域。此外,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费率裁决从短期看是一个专利保护和许可问题,但从长远看则更多体现为产业发展、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等法益。经济成本的增加将使得技术实施方厂家削减创新的动力、减少研发投入或者不得不提高产品售价,例如近期因成本显著增加,苹果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宣布上调Mac、iPad等多款产品的售价,涨幅最高达300美元。可以想见,这种经济成本的显著提升往往是由终端消费者承担。因此,我国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主要依照法治原则进行裁判,综合考虑短期和长期法益保护的平衡,为中外经营者、技术方和实施方均提供足以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的合理场域,不宜受到易变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干扰。

  【4】参见IMT- 2020(5G)推进组:《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趋势》,第24页。

  【5】参见华为诉康文森案一审判决书,(2018) 苏 01 民初 232、233、234 号判决书。

  【6】参见龚炯:《从4G到5G:手机市场价格演变及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研究》,载知产前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