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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发布于 2026-07-11 23:41 阅读()
在上诉人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树强公司)、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租电公司以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其享有的名称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10。万元。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理由系租电公司所享有的“一种动态密码墙壁充电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关联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1299号审查决定)宣告无效,涉案专利也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关联专利属于实质上的同一技术方案,关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明显或者有极大可能属于不应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其也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的专利权无效抗辩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租电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无权在民事案件中审查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提出的无效抗辩的主张,关联专利并未公开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森树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以下简称本次专利确权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经二审合议庭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问题依法可能存在的处理方式进行释明,双方当事人分别自愿作出相应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专利权人承诺的核心在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将返还全部有关侵权案件实际收益并给付相应利息;被诉侵权人承诺的核心在于专利权被确认有效时将支付全部侵权案件应付赔偿并给付相应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租电公司起诉。
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是: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主张的所谓专利权无效抗辩是否应予支持以及本案的后续处理方式。
【裁判要旨】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执行回转利益;被诉侵权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经确权程序被维持有效则赔偿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利息。当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后续审理程序处理方式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后续审理程序作出妥适处理。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时,人民法院至少可以有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三种处理方式,具体应采取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一般而言,对于已经过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判断的专利权,其稳定性较强,人民法院通常可以继续审理侵权案件并作出判决;对于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判断的专利权和其他有证据表明被宣告无效可能性较大的专利权,其稳定性相对不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对侵权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对于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但无效决定尚未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权,其稳定性明显不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侵权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有证据表明被宣告无效可能性极大的专利权,其稳定性明显不足的,虽然尚未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但在专利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件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也可以在必要时视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基于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得出涉案专利权稳定性明显不足的结论。本案已经查明,专利权人租电公司在申请涉案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关联专利,该关联专利权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第41299号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关联专利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涉案专利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包括有USB插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USB插接头的电源输出端经动态密码控制器连接充电接口”。关联专利为“一种动态密码墙壁充电器,包括有AC插头,连接AC插头的电源适配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适配器模块的输出端经动态密码控制器连接充电接口”;二者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关联专利说明书可知,不论是USB线材还是采用AC插头的充电器均为现有技术,USB插接头用于获取5V直流电,供数码产品充电;AC插头用于插接在市电插座上获取220V或110V的交流电源,电源适配器模块将交流电源降压为低压直流输出,即AC插头与电源适配器连接后,用于提供低压直流输出电,供数码产品充电。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涉案专利、关联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效果相同,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森树强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也已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与第41299号审查决定中的证据相同,无效理由也基本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基于上述涉案专利和关联专利均为未经实质审查即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仅系行业惯用和市场常见的USB插头与AC插头及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源适配器的不同,且二者系同日申请,在关联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而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也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极大,其专利权稳定性明显不足。
第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的有关涉案专利权稳定性问题的利益补偿承诺或声明,九游体育官方平台有利于彼此利益的实质平衡,人民法院也可将此作为对后续审理程序作出处理时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问题存疑且已经启动本次专利确权程序的情况下,经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程序可能的走向和后果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针对本次专利确权程序可能的结果及因此可能对对方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作出了相应的利益补偿承诺。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所作有关利益补偿承诺系对各自民事权利和期待利益的自愿处分,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作承诺系在充分考虑相关程序的可能走向和后果的基础上对彼此利益的合理预期和处分,能够较好地保障和合理地平衡专利侵权程序与专利确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况下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公正,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并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在当事人自愿作出有关专利权稳定性问题的利益补偿承诺的情况下,无论人民法院后续是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三种处理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均可在实质上较好且有效地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就后续处理方式作出适当选择。
本案在涉案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确权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裁判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和诚信之考虑,人民法院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相关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既有效推进案件审理程序,又妥善平衡当事人实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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