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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沈专栏 一带一路国家专利加速审查实务(二)!
发布于 2026-01-15 04:14 阅读()
三、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机制:区域一体化下的专利审查加速通道
当前,东南亚地区正快速崛起为全球创新合作与贸易往来的新兴枢纽,日益成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进行知识产权全球布局的重点区域。马来西亚坐落于东南亚中心区位、拥有与国际接轨的完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且与中国长期保持紧密的经贸合作基础,是中资企业开拓东盟市场、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战略支点。
面对全球创新技术快速市场化的竞争,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逐步建立起了多层次的专利加速审查体系,为海外申请人提供了多样、高效的专利审查路径选择。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并解析马来西亚的三大专利加速审查机制——马来西亚本土的专利加速审查(EE)机制、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以及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机制,以期为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尤其是东盟地区的专利布局与策略选择提供实务参考。
EE机制是MyIPO为响应国家战略、保障公共利益与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设立的本土专利加速审查机制,其主要特点是基于法定事由启动,审查周期较常规程序大幅缩短,是企业在马来西亚实现专利快速授权的常用路径。
3)申请人已将相关发明商业化,或计划在提交《加速审查请求》(Form 5I)之日起2年内将其商业化;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可以同时主张多项加速理由(例如,“绿色技术+商业化需求”),以提高审查通过率。MyIPO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严格,如发现材料虚假,将导致申请被驳回,并可能影响后续知识产权申请的信用记录。[1]
申请人须严格遵循申请流程并确保文件符合规范,以免影响加速审查资格。具体步骤如下:
1)专利申请已公开,并且申请人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Form 5),但尚未启动实质审查。
2)向MyIPO提交《加速审查批准请求》(Form 5H),附上说明申请理由(如上所述的法定事由)的法定声明,并缴纳规定费用(250马来西亚林吉特)。
3)MyIPO对请求理由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如材料不完整,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须按通知规定的期限完成补正。
4)EE请求获批后,申请人应在收到加速审查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加速审查请求》(Form 5I),并缴纳规定费用(2,800马来西亚林吉特),正式启动EE程序。
6)若MyIPO发现申请存在实质性问题(例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将直接发出异议报告(Adverse Report)。申请人须在收到异议报告之日起3周内提交答复,且答复期限不得延长。MyIPO将在收到答复后的3周内进行再次审查,并作出加速实质性审查的最终决定(例如,授权)。若MyIPO认为该专利申请仍然不符合授权条件,则该专利申请将转为常规审查程序,不再适用EE程序。
7)若MyIPO未发现实质性问题,该专利申请被认为是“clear cut case”(即,无争议申请),MyIPO将在提交EE请求后的2个月内,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通知。[2]
由此可见,对于“clear cut case”这种无争议申请,在提交EE请求后约2个月即可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通知。此外,通过审批Form 5H(1周)、提交Form 5I(1周)、实质审查(4周)、预留分案申请时间(3个月)以及授予专利权手续(1周)等过程,无争议申请最快可以自提交Form 5I起4个月零3周内获得专利授权,相较于常规审查程序平均约24个月的审查周期,审查时间显著缩短,大幅提升授权效率。
对于非“clear cut case”申请,MyIPO将直接发出异议报告,而不是普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异议报告的答复期限为3周且仅有一次答复异议报告的机会,而普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因此,EE机制可在较短时间内(一般为3周答复期+3周再审期)得出授权或驳回结论,从而避免常规审查程序中的长期不确定性。
EE申请的费用包括三个部分:实质审查费(1,100马来西亚林吉特)、加速审查批准请求费(250马来西亚林吉特)和加速审查请求费(2,800马来西亚林吉特),总计约4,150马来西亚林吉特。[3]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一项国际化的专利协同审查机制,其旨在通过在签署有双边或多边PPH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之间共享专利审查结果,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PPH机制可以显著缩短审查周期、提升审查效率,助力创新成果在全球范围内高效布局与保护。尤其适用于在全球多个国家/地区同步布局专利的企业。
马来西亚于2014年加入PPH合作网络。目前,马来西亚已经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PPH协议。MyIPO的PPH伙伴局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日本特许厅(JPO)、欧洲专利局(E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等全球主要经济市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
据官方统计,截止至2024年,MyIPO受理的PPH请求总量已达2413件。其中,在已经获得审查结果的申请当中,有1633件申请获得了有利审查结果(“CLEAR”),即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已经满足授权条件,而只有346件申请获得了不利审查结果(“ADVERSE”)。由此可见,在马来西亚,通过PPH机制获得“CLEAR”结果的申请占比约为79%。[4]
与此同时,MyIPO与各伙伴局也在持续推动试点项目期限的延长。例如,中马PPH试点项目已多次延期(2020年延长至2022年、2022年再延长至2027年);MyIPO与部分PPH伙伴局(例如,JPO、KIPO和EPO)的试点项目已经转为永久机制或实现无限期延长。预计未来MyIPO将有更多PPH合作延续为长期或永久。
当一项专利申请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称为“首次申请局(OFF)”)获得肯定性的审查意见(例如,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为具备可授权性)时,申请人可以据此向另一个与其签署有PPH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称为“第二申请局(OSF)”)提出加速审查请求。第二申请局(OSF)在参考首次申请局(OFF)审查结果的前提下,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审查标准,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2)MyIPO在收到PPH请求后的3个月内发出首次审查意见。若审查员发现该专利申请不符合实质授权条件而发出负面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负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答复。若答复后仍无法满足授权要求,该专利申请将转为常规审查程序。[5]
PPH机制通过加快首次审查意见的发出,显著缩短了整体审查周期,通常可将其缩短至常规审查周期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与大部分专利局一致,向MyIPO提交PPH请求本身无需另行缴纳与加速请求相关的官费,但仍须按规定缴纳实质审查费。若在PPH审查过程中需对权利要求进行主动修改,则还应缴纳相应的主动修改费。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是由东盟知识产权组织(ASEAN IP)主导推动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区域内的首个区域性专利合作项目,已于2009年6月15日启动。ASPEC允许参与的东盟成员国(ASEAN member states,AMS)的知识产权局能够将另一个参与的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的检索和审查结果(search and examination,S&E)作为自身检索和审查工作的参考。[6]
目前,ASPEC共有9个参与的AMS知识产权局(下文简称为“ASPEC参与局”):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从定位来看,ASPEC是服务于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协同机制,通过整合区域内审查资源,降低申请人的专利布局成本,同时提升各成员国专利审查效率与质量,强化区域创新保护合力。
与PPH机制类似,ASPEC的运行以成员国专利局之间的“审查结果共享”为主要逻辑。具体而言,申请人可先向任一成员国的专利局(下文简称为“第一申请局(OFF)”)提交在先申请,并由该第一申请局进行专利检索和/或审查。在获得第一申请局的肯定性检索和/或审查结果之后,申请人可以就其在另一成员国的专利局(下文简称为“第二申请局(OSF)”)提交的后续申请,向该第二申请局请求加速审查。第二申请局审查该后续申请时,可以参考第一申请局已经作出的检索和/或审查结果,从而加快审查速度。
此外,自2025年8月27日起,专利合作条约-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PCT-ASPEC)项目已成为ASPEC计划的永久组成部分。对于PCT申请,若国际阶段的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由ASPEC参与局出具,并具有肯定性审查结果,申请人可以在该PCT申请进入任何ASPEC参与局的国家阶段时,依据该PCT报告请求ASPEC加速审查。
1.权利要求对应性要求。在第二申请局提交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第一申请局在检索与审查文件中涉及的可授权/可专利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2.“对应申请”要求。申请需基于符合规定的“对应申请”关系。具体而言,在第一申请局提交的在先申请与在第二申请局提交的后续申请,需满足以下关联条件之一:
2)二者共同主张同一件来自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文件语言要求。提交至ASPEC的所有文件必须为英文。除非对应的ASPEC参与局另有要求,否则所提交文件的英文译文无需经翻译人员或专利代理人核实。
据ASPEC官方统计,第二申请局通常自收到ASPEC请求之日起约9.5个月内,即可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申请局并无义务完全采纳第一申请局的检索和/或审查结果,仅将其作为审查的参考依据,后续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授权,仍需结合第二申请局的当地专利法律规定来最终确定。
ASPEC通过整合东盟区域审查资源,有效减少了各成员国专利局之间的重复检索与部分审查工作,不仅显著缩短了专利申请在东盟区域内的审查周期,还降低了申请人在多东盟国家布局专利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同时,依托区域内审查标准的协同推进,有助于提升专利授权的一致性,为企业在东盟区域开展经贸活动、技术推广提供更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9个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无争议申请2个月内出审查意见、最快自提交Form 5I起4个月零3周内获得专利授权
产品技术计划在马来西亚本土商业化、面临侵权风险、涉及绿色技术或需快速获得马来西亚本土授权等的场景
计划在多个PPH合作国家/地区进行同步专利布局,且在其中一个PPH合作局已有肯定性审查结果的场景
计划在多个ASPEC成员国进行同步专利布局,且在其中一个ASPEC参与局已有肯定性审查结果的场景
巴黎公约路径:适用于技术生命周期短、更新迭代快、技术成熟度高、目标市场明确(例如,以马来西亚本土为核心,辐射周边其他东盟国家)、产品即将在马来西亚上市或产品在马来西亚市场已面临侵权风险的企业。
PCT路径:适用于技术生命周期长、技术可能后续仍有改进、目标市场广泛且尚未明确、产品最终形态尚未确定、或产品在马来西亚乃至全球上市计划尚早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可以充分利用PCT体系国际阶段约30个月的决策窗口期,对技术方案以及市场的商业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和调整之后再进入马来西亚国家阶段。
PPH方式:若企业已在MyIPO的PPH合作国家/地区(例如,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拥有同族专利申请,并获得了首次申请局的肯定性审查意见(例如,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可授权性),可以优先选择PPH加速方式。
PPH方式无需缴纳单独加速官费,仅需缴纳实质审查费,成本可控;且MyIPO收到PPH请求后3个月内即可发出首次审查意见,整体周期为常规审查程序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外加约79%的CLEAR率,能有效降低获权不确定性,是企业在马来西亚进行专利布局的高性价比之选。
鉴于中马PPH试点已延长至2027年并且未来可能还会进一步延长,建议企业可以把握时机,提前规划在两国提交的同族专利申请节奏,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中国申请的有利审查结果实现马来西亚的PPH加速审查。
ASPEC方式:若企业已在其他ASPEC成员国(例如,新加坡、泰国、印尼等)拥有同族专利申请,并获得了该国知识产权局的肯定性检索或审查结果,可优先选择ASPEC加速方式。
ASPEC方式同样无需缴纳单独加速官费,且依托ASPEC成员国审查结果共享,能够有效减少重复审查工作。
此外,结合2025年8月27日起PCT-ASPEC成为永久项目的政策,若申请人通过PCT路径布局马来西亚专利申请,且该PCT申请国际阶段的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由ASPEC参与局出具,并具有肯定性审查结果,则在该PCT申请进入马来西亚国家阶段时,可以依据该PCT报告向MyIPO请求ASPEC加速审查。
EE方式:若企业在PPH合作国家/地区或ASPEC成员国暂无同族专利的肯定性审查结果,或存在明确的马来西亚本土紧急需求(例如,即将商业化、面临侵权诉讼、涉及绿色技术等),可以直接选择EE方式。
不同于PPH或ASPEC方式,EE方式需缴纳单独的加速官费。对于追求极致授权速度且预算充足、技术无争议的企业,可借助EE“无争议申请2个月内出审查意见、最快4个月零3周授权”的优势快速获权;对于存在潜在技术争议但需快速明确结果的企业,也可利用EE机制6周内发出最终授权结论的特点避免常规审查程序的长期不确定性。
企业在通过上述方式快速获得MyIPO的肯定性审查结果或专利授权后,可以推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产权布局加速。一方面,可依托MyIPO出具的肯定性审查意见,向其他PPH合作国家/地区(例如,中国、欧洲、美国等)提交PPH请求,借助多国审查结果共享机制,实现全球主要市场的专利审查加速,降低跨国布局的时间与成本。另一方面,可利用MyIPO的审查成果,通过ASPEC机制加速进入文莱、柬埔寨、泰国等其他8个东盟成员国,借助区域协同审查优势,低成本、高效率完成东南亚市场的全面布局,充分发挥马来西亚作为东盟主要枢纽的区位与知识产权体系优势,构建区域一体化的技术保护网络。
马来西亚作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多层次专利加速审查机制,为海外申请人实现高效的专利布局提供了有力支撑。无论是基于马来西亚本土需求的加速审查(EE)机制、依托国际审查协同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还是立足于区域一体化的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机制,企业均可根据自身技术特点、市场规划与审查基础,灵活选择适合的加速路径,在马来西亚乃至整个东盟市场构筑起及时、稳固的专利保护。
在技术迭代加速与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善用这些加速机制,不仅能大幅缩短专利审查周期、节约布局成本,更能为产品上市、合作谈判与风险应对抢占关键先机。建议企业可以以马来西亚为战略支点,主动规划、系统布局,通过其成熟的审查体系与区域协同网络,将单点专利优势扩展为覆盖东南亚、联动主要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从而在“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与全球市场拓展中,夯实创新基石,赢得发展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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