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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发布于 2025-12-01 23:39 阅读()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成果转化,即“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桥梁”。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成果转化的现状与成效,探讨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为打通成果转化的堵点难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顶层设计逐渐完善,构建起促进成果转化政策的“四梁八柱”。我国已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多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政策框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功能定位,后续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行动指南。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内容。这套“组合拳”持续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放权松绑”,将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高校院所,奠定了成果转化的制度基础。
第二,源头供给能力提升,夯实成果转化的“源头活水”。一方面,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和强度持续提升,高水平国际期刊论文数量和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世界第一,为成果转化积累了海量的创新资源;另一方面,相关政策推动源头供给由单一追求数量转变为注重挖掘、运用、管理成果的应用价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提出“以专利产业化为目标,全面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这些举措为企业承接转化成果提供了成果前提。
第三,大力推进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转化平台服务矩阵。在国家层面,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聚焦关键领域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在区域和机构层面,积极发展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中试熟化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为早期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工程化开发等技术服务。同时,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网络,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推动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的开放共享,有效降低产学研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成果转化的对接效率。
第四,科技金融服务不断完善,为成果转化提供关键的资金支持。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各方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出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工具,盘活高校院所的无形资产;依托科创板、北交所等资本市场,为转化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形成“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
第五,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和人才评价改革,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转化热情。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同时,在2022年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中,明确将成果转化等绩效纳入评价体系,破除以论文、专利数量为评价导向的倾向。
尽管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我国成果转化率约35%,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其中,科研单位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13.3%,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3.9%,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这种直观的数据差距,显示出我国成果转化依然存在着诸多深层次的堵点与难点。
第一,科技端供给质量有待提高,源头创新与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现象。高校院所特别是高校的科研任务主要源自竞争性科研项目。这类项目更侧重前沿理论探索和学术价值,对产业实际需求和市场应用场景的调研不够充分,导致部分科研成果虽然学术价值高,但其技术成熟度和市场适用性不足,难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专利申请本身不以转移转化为目的”和“专利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是制约高校院所专利转化的两大重要因素,在所有制约因素中分列第二位、第四位。
第二,企业端的成果承接意愿和能力不足。在承接意愿上,民营企业在面对高校院所的不确定性较高的早期成果时,因担心投入周期长、失败风险高,态度普遍审慎,甚至在合作谈判中提出不切实际的“项目必须成功”要求,导致合作难以达成。国有企业受限于多种因素,对于长周期、高投入的成果转化项目,常常面临盈利压力与经营风险的双重顾虑,导致部分企业开展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不足。在承接能力上,我国部分企业的研发基础和投入水平相对不足,这直接限制了企业承接科技成果的能力。
第三,成果转化的中间服务体系不健全。其一,高校院所内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等部门能力普遍不足,难以支撑成果转化的需要。《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专利转移转化团队能力不足是制约高校院所专利转化的关键因素,位列所有制约因素的第三位。其二,中试熟化基地、概念验证中心、关键共性技术平台、专利服务公司等服务平台数量有限,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其三,我国的金融体系尚未完全适应科技长周期、高风险的特点。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九游体育官方平台项目普遍存在“看不懂、不敢投”的问题,更偏好模式创新而非硬科技,导致大量有潜力的早期科技成果因缺少资金而难以启动转化。
第四,成果转化政策仍存梗阻,抑制各方转化积极性。一方面,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其市场化定价存在不确定性。一些地区或企业由于缺乏清晰可操作的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担心转化定价不当或失败会触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红线,因此宁可让成果闲置,“不愿转、不敢转”的现象依然普遍;另一方面,激励政策在执行中传导不畅。部分单位由于内部缺乏清晰透明的分配细则、担心处理不当引发内部矛盾、与既有薪酬体系存在冲突等原因,科研人员奖励被截留或延迟兑现。名义上的高比例奖励,经过层层克扣或折算后,最终到达发明人手中的收益往往有限,这极大地抑制了科研人员投身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
为破解我国成果转化面临的系统性困境,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须采取系统性思维,从创新链、产业链、服务链和保障链等多个维度协同发力。
第一,强化需求牵引,改变当前科技源头供给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状,建立以产业真实需求为导向的科研模式。
建立“企业出题、协同答题”的科研组织模式。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针对其面临的关键技术瓶颈,凝炼背后的科学问题,形成科研攻关“榜单”,并向全国高校与科研院所“发榜”,使企业真正成为“出题人”。支持由企业牵头、高校院所参与的创新联合体,围绕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有组织科研”,将市场需求直接嵌入科研活动的全流程,从选题源头解决“科研成果用不上”的问题。
进一步深化科研人员与机构的评价激励制度改革。针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科研人员,显著提高专利产业化、技术转让收入、横向课题贡献以及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等指标在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将其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成效,尤其是成果转化合同金额、技术转移转化率等,作为财政拨款、资源配置和领导班子考核的依据,形成强有力的“指挥棒”效应,引导创新资源向成果转化应用一线倾斜。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普惠性支持政策的力度,正向激励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后补助或风险补偿,以降低企业承接早期成果的风险和成本。鼓励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设立内部成果转化基金,建立针对创新投入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宽容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失败风险。
鼓励和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自主建设或联合共建一批高水准、开放性的中试熟化基地与概念验证中心。针对这类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开放共享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平台,在土地使用、资金支持、设备采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使其成为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共享的“公共实验室”,助力这些企业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跨越“死亡之谷”,加速技术迭代和产品开发进程。
布局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研发机构。借鉴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比利时微电子研究中心(IMEC)等国际成功经验,围绕我国重点产业链(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软件等),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这类机构应具有“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特点,不以发表论文为主要目标,聚焦于产业共性技术、关键工艺的研发与工程化,专门承接高校院所的早期原创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和系统集成,形成可供企业后续应用的成熟技术包和解决方案,填补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巨大技术断层。
大力培育专业化、复合型成果转化人才队伍。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理人。改革高校院所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人员构成与激励机制,支持其进行公司化改制,引入市场化薪酬体系,吸引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精通法律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加入。探索“技术经纪+股权投资”等服务新模式,允许技术经理人以智力或服务入股,将其个人收益与成果转化项目的长远利益深度绑定。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改变直接投资项目的做法,更多地以“母基金”形式投资市场化的风险投资机构,并对其设置投资早期、硬科技项目的比例要求,避免体量庞大、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政府引导基金挤压其他市场化基金的生存空间。全面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工具,盘活高校院所的“专利存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成果转化失败的保险产品。
加快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地。在此基础上,通过出台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建立具体、可操作的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清单明确列出“利益输送”“违反决策程序”“恶意低价转让”等失职情形。对于清单之外的、遵循了单位内部规程的成果转化行为,即使最终转化效果不佳甚至造成损失,也应推定为“已尽职”,免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的管理责任。
深入落实收益分配政策。指导并督促高校院所、企业制定清晰、透明且易于操作的内部收益分配办法,确保对发明人的奖励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杜绝“政策红包”在执行中缩水。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鲁晓;本文第二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何子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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