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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 2024-10-01 13:44 阅读()
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4年8月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判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一种建筑施工围挡”(专利号:ZL9.3)专利权的围挡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工具,请求被请求人赔偿212325元。
事实和理由:请求人享有“一种建筑施工围挡”(专利号:ZL9.3)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申请日为2019年07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 2020年10月16日,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2024年1月25日,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店内购买建筑用施工围挡,所购买产品与请求人ZL9.3号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近似,已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给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实用新型专利许可协议和付款凭证、侵权证据材料公证书,用于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2.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店内购买涉案产品的现场照片、购买凭证照片、产品实物照片,用于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被请求人主体适格。
被请求人辩称:涉案围挡产品其是作为废品回收,并非其生产的。另外涉案围挡与请求人专利在尺寸、文字、logo等方面都不相同,其认为并不侵权。其所在收购涉案围挡时购入价为一套40元,目前没有销售这种产品,也无库存。被请求人未提交证据。
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本局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请求人针对其抗辩事由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名称为“一种施工用建筑围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07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 2020年10月16日,专利号为ZL9.3,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圣东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目前,该专利处于授权状态。
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1.该产品为一种建筑施工用围挡,其特征在于:包括矩形围挡本体和支架;所述支架为三角形,包括横向支撑杆、纵向支撑杆和斜杆,所述横向支撑杆的一端和纵向支撑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斜杆的两端分别与横向支撑杆的另一端和纵向支撑杆的另一端固定连接;2.所述纵向支撑杆的上部设有工型固定件,所述工型固定件的两个凹槽分别用于插接两块所述矩形围挡本体;3.所述纵向支撑杆的下部设有U型底托,所述矩形围挡本体插接在所述U型底托的凹槽内;4.所述支架的纵向支撑杆为方管;5.所述支架的纵向支撑杆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一个辅助支撑杆,所述辅助支撑杆的顶端固定在所述纵向支撑杆的下部,所述辅助支撑杆的底端支撑在地面上;6.所述矩形围挡本体之间通过销轴连接;7.所述矩形围挡本体的矩形面设有丝印区和标识区;8.所述丝印区为两个;9.所述矩形围挡本体上均设有孔,所述孔为圆形、方形或百叶形。
请求人称其于2024年1月25日,在被请求人店内购买建筑用施工围挡,并提供购买涉案产品的现场照片、购买凭证照片及产品照片,所提供照片均已在公证处进行公证。被请求人认可上述事实及证据。
请求人认为:首先是涉案产品包括围挡本体和支架,这是第一个技术特征。然后所述支架为三角形,·包括横向支撑杆,所述横向支撑杆的一端和纵向支撑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斜杆的两端分别与横向支撑杆的另一端和纵向支撑杆的另一端固定连接。纵向支撑杆的上部设有工形固定件,工形固定件的两个凹槽分别用于插接两块所述矩形围挡本体,所述纵向支撑杆的下部设有 U 型底托。涉案产品以上特征均落入ZL9.3号专利保护范围内,可以认为涉案产品侵犯了上述专利权。
被请求人辩称:涉案产品是其回收上来的产品,其不知道是否侵权。且该产品没有对方公司LOGO,而且尺寸也不一样。
本案中,海南省知识产权局选派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出具了技术调查意见,我局作为本案参考。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点在于:两者均系建筑施工用围挡,包含矩形围挡本体和支架;支架为三角形,包括横向支撑杆、纵向支撑杆和斜杆;横向支撑杆的一端和纵向支撑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斜杆的两端分别与横向支撑杆的另一端和纵向支撑杆的另一端固定连接;纵向支撑杆的上部设有工型固定件,工型固定件的两个凹槽分别用于插接两块矩形围挡本体;纵向支撑杆的下部设有U型底托,矩形围挡本体插接在U型底托的凹槽内;所述支架的纵向支撑杆为方管;所述支架的纵向支撑杆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一个辅助支撑杆,所述辅助支撑杆的顶端固定在所述纵向支撑杆的下部,所述辅助支撑杆的底端支撑在地面上;所述矩形围挡本体之间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矩形围挡本体的矩形面设有丝印区和标识区;丝印区为多个,以上特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关于权利要求中的“所述孔为方形”“所述孔为圆形”,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孔为百叶形,根据等同侵权的原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上述技术特征为等同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我局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所销售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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