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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出商业秘密改判重大裁判重点厘清专利无效与秘点要件关系!

发布于 2024-11-13 17:22 阅读(

  

最高院再出商业秘密改判重大裁判重点厘清专利无效与秘点要件关系(图1)

  最高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改判原告主张成立,被告侵犯该商业秘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0万元。

  02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而被告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和李某则辩称该技术信息已被公开。

  03由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春风动力在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面临维权困境。

  04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了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与专利创造性评判标准的关系,指出即便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意味着技术信息已被公众知悉。九游体育

  05本案二审判决对商业秘密被他人申请专利后,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是否属于公众所知,作出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即便该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必然意味着该技术方案所体现的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判决

  改判原告商业秘密主张成立,被告侵犯该商业秘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0万元。

  究其原因,就是目前存在大量原单位技术人员离职后加入新公司,带走了原公司所谓的技术秘密,并以新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导致原公司认为其技术秘密被不当公开,而引发的一系列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权属纠纷。

  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如何维权,以及维权中将会遇到怎样的困境。在这起案件中,可以说基本都完美的展现出来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一锤定音,也再次彰显了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决心。

  根据判决书披露,涉案争议的产品是一种全地形车产品,其商业秘密点和后来争议专利的发明点就在于将发动机缸头后置。

  徐某和李某原为春风动力的整车工程师,后在2018年8月离职,后加入赛格威公司,2018年12月,赛格威成立,并于2019年3月启动了全地形车项目。赛格威在2019年1月申请了涉案的名为“

  直到这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开后,春风动力才发现这一情况,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春风动力的技术秘密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

  除了上述这件专利之外,双方还有多达20件专利的权属纠纷,共涉及到10余名离职春风动力的人员在加入赛格威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

  而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正在两家公司为此时对簿公堂之时。突然出现一个案外的自然人,对赛格威的这件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在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其它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这么一来,看似赛格威的专利被无效掉了,本应是不利者,但结果恰恰相反,赛格威反倒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了,因为专利宣告无效,也就意味着春风动力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理由,在不为公众所知的条件认定上,就可以争议这是公知技术了。

  因此,案外人无效赛格威这件专利的举动,毫无疑问达到了“围魏救赵”的目的,国人的聪明才智都用在这上面了。

  此时春风动力就面临被动的境地,因为专利权属的官司正在打,自己只能作为第三人来旁观案外人无效赛格威的专利。尤其是在被无效后,春风动力又不能以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诉讼,来试图恢复这件专利的有效性。

  所以,就会导致在苏州中院审理权属纠纷时,苏州中院以“诉争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争议标的不再具有利害关系,所以提起的权属纠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春风动力的起诉,

  但是,专利权是否有效需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当春风动力以利害关系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春风动力是否就涉案专利享有权利,仍待另案确认,而另案诉讼结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春风动力与被诉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也驳回了春风动力的起诉,换句话说,

  对此,春风动力对两案一起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问题时,做出了明确的指导,并且该案裁决也入选了《

  “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提起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不宜简单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是否构成适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原告取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专利权属纠纷尚未实质解决的,可视情中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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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解决完上述专利权属和有效性的争议之后,剩下就是商业秘密案中,到底应该如何基于已经被无效掉的专利,来认定主张的商业秘密与公众认知的关系问题,这将决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

  中,审理了春风动力主张的五个技术秘密点,与专利无效中有关创造性评述理由之间的对应性。从结果来看,简单来说,就是将专利创造性认定思路直接对应到对技术秘密是否为公知的认定,结果就得出了春风动力主张的五个秘密点均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要求,认为在形成之前已经为公共领域的技术所披露,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

  对于这一点,最高院在二审中,抽丝剥茧,逐层递进,非常全面的审理了本案的技术秘密认定问题。

  三方面的问题,具体涉及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合法掌控的技术信息、该当事人所称技术信息是否明确或者具体、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性质(

  并在判决书中,结合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九游体育认为技术信息只有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才属于商业秘密。

  本文仅以第一点秘密性的裁判理由为例(判决书20-23页),最高院在举证责任方面,认为权利人主张特定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此种所谓消极事实难以直接证明,也难以通过举证证明某些积极事实来间接予以证明。因此,权利人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区别于共有领域的信息进行初步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后,应当由主张该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一方(通常是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该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如果主张该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该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则通常可以认定特定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

  因此,焦点就聚焦在,本案春风动力主张的五个秘密点,与专利无效案中各对比文件分别公开部分秘密点之间的关系。其中,每一个对比文件单独公开的秘密点实际都未能公开春风动力的方案,而对于第五个综合的秘密点,能否因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综合得到,最高院认为,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信息,如果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因此,最高院认为判断组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将组合信息的各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以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信息整体已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组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二审中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专利创造性评判标准对于秘密性标准的关系。

  最高院认为,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

  ,即便该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也

  不必然意味着该技术方案所体现的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综上,本案的二审裁判对商业秘密被他人申请专利后,有被宣告无效后,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是否属于公众所知,作出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本案判决非常有可能在未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