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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万!2023年度石景山区知识产权政策兑现申报的通知!
发布于 2025-02-10 03:17 阅读()
为了鼓励和支持石景山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根据《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京石市监发〔2024〕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开展2023年度石景山区知识产权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到期未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支持,且不纳入下一年度支持。
在石景山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
2023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二)《办法》第六条支持、奖励的事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三)《办法》第七条支持、奖励的事项: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
2023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享受过政府贯标后补贴的企业。
2023年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经认定的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
2023年度获得年度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
2023年度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的企业。
1.主体单位名称变更的,请尽快到相关部门变更名称,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及相关证明,并上传。
2.认真核对申请表中联系人和申请人手机号,务必确保准确无误,以便接收审核、修改意见和拨款确认等通知。
3.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对政策支持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最终名单会在石景山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4.提交申请材料后,务必关注区政府网站上的公告内容,在完成申报至拨款期间专利权人银行帐号如有变动的,请及时联系办理拨款手续变更,届时将不再对单个申请人进行电话通知,逾期不予办理视为放弃。
《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京石市监发〔2024〕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石景山区“高 精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能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创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
第三条 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九游体育官方平台择优扶持” 的原则。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金奖每项奖励2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特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对初次通过的,按照合同额中认证费用给予后补 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贴,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经认定,按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经认定的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且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对获得年度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给予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合同额的 30%给予后补贴,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申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知识产权资助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期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且构成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撤销资助,追回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京石市监发〔2021〕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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